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聲請書誤載為九十六)年二月底某日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投刑簡字第一六九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偵緝字第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提出該案件刑事判決及執行指揮書,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邦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