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4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486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三五九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黃媚鵑┌───────────────────────────────────────────────────────┐│附表:95年度除字第2486│├─┬─────────┬─────────┬───────────┬─────────┬────────┬──┤│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 李永惠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5年01月15日│45,000│BR0000000│││││松山分行│││││├─┼─────────┼─────────┼───────────┼─────────┼────────┼──┤│02│李永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5年02月15日│45,000│BR0000000││││││││││├─┼─────────┼─────────┼───────────┼─────────┼────────┼──┤│03│李永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5年03月15日│45,000│BR0000000│││││松山分行│││││├─┼─────────┼─────────┼───────────┼─────────┼────────┼──┤│04│李永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5年04月15日│45,000│BR0000000│││││松山分行│││││├─┼─────────┼─────────┼───────────┼─────────┼────────┼──┤│05│李永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5年05月15日│45,000│BR0000000│││││松山分行│││││├─┼─────────┼─────────┼───────────┼─────────┼────────┼──┤│06│李永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5年06月15日│45,000│BR0000000│││││松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