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234號聲請人永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美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正照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補正聲請狀具狀人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印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