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26號聲請人 簡雅齡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本件聲請狀附表發票人欄(發票人應為 王國璋 ,聲請人為受款人)。
二、請提出向發票人為止付通知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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