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延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8045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延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延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審酌受刑人上開數罪均為酒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附表:受刑人陳延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19日│109年3月16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機關││署│署│││及├───┼────────┼────────┼────────┤│案號│案號│109年度速偵字第│109年度速偵字第│││││1598號│1521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9年度豐交簡字│109年度豐交簡字│││││第262號│第269號│││├───┼────────┼────────┼────────┤││判決│109年4月13日│109年4月22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9年度豐交簡字│109年度豐交簡字│││││第262號│第269號│││├───┼────────┼────────┼────────┤││確定│109年5月19日│109年5月26日││││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