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 王鴻炎
曾玉英 被告 張旻光
黃琬娸 即仙杜瑞拉時尚實業社、奧莉薇亞時尚實業社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5年度交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陳世旻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