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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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74號原告 陳宥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榮芳 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陳驊祥 之除戶謄本正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岢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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