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17號聲請人 鄭才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碧玉 間聲請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盡速改善新竹縣○○市○○路000巷00號5樓之1漏水情況,則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建物修繕至不漏水之修繕費用為據,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上開建物修繕至不漏水之修繕費用為若干,並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資料(例如:估價單,請載明修繕項目、費用等)。倘原告逾期未能陳報修繕費用及相關證據,本件因無從核計訴訟標的之價額,而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