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TRANVANDAI(陳文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TRANVANDAI(陳文大)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佰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TRANVANDAI(陳文大)因違反森林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3款,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TRANVANDAI(陳文大)因違反森林法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併科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按罰金總額如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勞役1日,尚不致超過1年之日數(365日)者,自應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酌定其折算標準;必以最高之折算標準即3000元折算勞役1日,猶不免逾越1年之日數者,始應依照刑法第42條第5項之規定,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本件受刑人經分別併科上揭罰金,應執行罰金之數額達於310萬元,如以3000元折算1日易服勞役,顯已逾越1年之日數,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依刑法第42條第5項之規定,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附表:受刑人TRANVANDAI(陳文大)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併 科新 │有期徒刑1年,併科新│有期徒刑9月,併科新│││臺幣508946元│臺幣0000000元│臺幣58551元│├────────┼──────────┼──────────┼──────────┤│犯罪日期│104年01月21日│104年01月31日│103年06月0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490號、第3491號、│第3490號、第3491號、│第26769、29364號、10│││第3492號、第3494號、│第3492號、第3494號、│4年度偵字第4189、950│││第3495號、第3496號、│第3495號、第3496號、│4、17770、18290、216│││第3497號、第3498號、│第3497號、第3498號、│69、21985號│││第3499號、第3500號、│第3499號、第3500號、││││第3501號、第3502號、│第3501號、第3502號、││││第3886號、第8067號、│第3886號、第8067號、││││第8068號、第8070號、│第8068號、第8070號、││││第8071號、第8078號、│第8071號、第8078號、││││第8079號、第8080號、│第8079號、第8080號、││││第8081號、第8082號、│第8081號、第8082號、││││第8083號、第8084號、│第8083號、第8084號、││││第8090號、第8091號、│第8090號、第8091號、││││第12099號、第12101號│第12099號、第12101號││││、第12102號、104年度│、第12102號、104年度││││偵緝字第920號│偵緝字第920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2││││105年度上訴字第54號│105年度上訴字第54號│號││├────┼──────────┼──────────┼──────────┤││判決日期│105年04月06日│105年04月06日│105年12月06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2││││105年度上訴字第54號│105年度上訴字第54號│號││├────┼──────────┼──────────┼──────────┤││確定日期│105年04月29日│105年04月29日│105年12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266號(編號1-5定│第11266號(編號1-5定│第1905號(編號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60萬│併科罰金新臺幣260萬│併科罰金新臺幣260萬│││元)│元)│元)│└────────┴──────────┴──────────┴──────────┘附表:受刑人TRANVANDAI(陳文大)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有期徒刑10月,併科新│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新臺幣0000000元│臺幣189063元│新臺幣0000000元│├────────┼──────────┼──────────┼──────────┤│犯罪日期│103年08月14日│103年09月14日│103年06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6769、29364號、10│第26769、29364號、10│第26769、29364號、10│││4年度偵字第4189、950│4年度偵字第4189、950│4年度偵字第4189、950│││4、17770、18290、216│4、17770、18290、216│4、17770、18290、216│││69、21985號│69、21985號│69、2198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2│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2│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2││││號│號│號││├────┼──────────┼──────────┼──────────┤││判決日期│105年12月06日│105年12月06日│105年12月06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2│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2│106年度台上字第648號││││號│號│││├────┼──────────┼──────────┼──────────┤││確定日期│105年12月30日│105年12月30日│106年03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905號(編號1-5定│第1905號(編號1-5定│第618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60萬│併科罰金新臺幣260萬││││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