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91號聲請人 黃彥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韋樺┌──────────────────────────────────────┐│支票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 陳宜良 │合作金庫商業│108年12月31日│27,014元│XV0000000│黃彥智│││銀行林口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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