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4號原告 范玉防 被告 鄭德 和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36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王銘勇
法官黃美文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