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提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提字第2號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 劉興廣 上列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聲請提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人合作共同包商工程進度需於年前完工,如誤時日,需支付違約金,爰懇請待工程完工後再予執行等語。
二、按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被逮捕、拘禁人係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劉興廣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4日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189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度執字第4891號執行在案,惟聲請人未到案執行,經同署檢察官於105年1月11日以新竹地檢105年竹檢坤執則緝字第31號發布通緝,嗣於105年1月12日10時30分,在新竹縣橫山鄉○○村0鄰○○○00號前為警緝獲,解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歸案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86號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1898號判決、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通緝案件報告書、解送人犯報告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聲請人105年
1月12日警詢筆錄、檢察官執行筆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顯係因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其提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刑事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