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980號聲請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台東區中小
企業銀行之資產承受人)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柯文元 相對人 連敏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連敏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年利率之百分之8.315之依據。(依本票記利率為百分之7.815)
二、相對人連敏誠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