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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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號聲請人 李桂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詹德成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本票到期日有經改寫,但未經發票人簽名或蓋章,
依法不生改寫之效力,發票人應依改寫前之到期日負責,因此請聲請人陳報:
①本件本票改寫前之到期日。
②本件本票之提示年月日。
㈡請補繳相對人詹德成(住南投縣仁愛鄉○○村○○巷00號
)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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