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憲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憲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憲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及1年5月,於民國97年7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廖憲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及1年5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99054376號函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為100年6月2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上開函文影本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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