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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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祥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檢體用罄,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查獲被告黃祥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並查扣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1包,屬被告所有,且被告亦經緩起訴處分期滿簽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4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在卷可按。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檢體用罄等情,有卷附111年度安保字第1144號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1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79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3480號第43頁、第45頁)存卷可參,足認確屬違禁物。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僅就第二級毒品部分聲請沒收,未聲請沒收「銷燬」,雖有未恰,惟本院依聲請為職權認定,認尚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