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燕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燕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該案內扣案仿冒「SANDFLEX」、「BAHCO」商標之鋸片(進口報單第AA/07/250/F0334號,第36、44項),合計應為4184個,其中4084個,業經本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87號裁定沒收確定,所餘100個,因屬被告所有,且係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9年度偵字第222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而本案扣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瑞典商凱普曼公司「SANDFLEX」、「BAHCO」商標之商品,有瑞典商凱普曼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品收據及搜索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見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航高防字第10854518610號卷第11至15頁、第18頁),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尚不因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影響該等仿冒商品之性質。是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故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張瑋庭【附表】: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備註一仿冒瑞典商凱普曼公司「SANDFLEX」、「BAHCO」商標之鋸片100件進口報單第AA/07/250/F0334號,第4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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