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23號原告乙○○
甲○○丙○○戊○○被告丁○○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96年度自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丁○○被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豫雙
法官沈培錚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