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金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金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家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黃家良業於民國102年1月7日死亡,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死亡證明書、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
102年2月6日竹市00000000000000號函附之除戶戶籍謄本及死亡登記申請書等在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林惠君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