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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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侵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聲字第5號聲請人
即被告 張天保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卷附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本院104年度侵訴緝字第7號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於民國10
5年10月24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本案業於105年11月30日宣判,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復於106年1月18日將全案卷證送交併將被告予以解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於同日遭臺灣高等法院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故被告已非受本院羈押,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陳柏宇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