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8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68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681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書銘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緝字第19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書銘竊盜,共貳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寵物刺蝟貳隻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末行補充查獲之經過「嗣因謝書銘於105年12月25日復至附表編號一所示地點之貓狗大棧寵物店,為該店店長 邱心怡 發現報警,並經警在謝書銘隨身背包內查扣如附表編號二所載遭竊財物而查悉上情。」;犯罪事實欄二刪除「、 林映廷 」等字;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行「業據被告謝書銘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補充為「業據被告謝書銘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第2至3行「新莊分局搜索及扣押筆錄」補充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及扣押筆錄」、第4行「13張」更正為「11張」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告訴人所有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所竊得如附件聲請書附表編號一所指之遭竊財物寵物刺蝟2隻,為其犯罪所得之物,未扣案且未發還告訴人,自應依法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如附件聲請書附表編號二所載遭竊財物,業已發還予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參,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末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文彬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緝字第1912號被告謝書銘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9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書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時、地,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逃逸離去。
二、案經邱心怡、林映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書銘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邱心怡、林映廷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新莊分局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13張等在卷可供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檢察官林士淳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犯罪手法│遭竊財物│├──┼────┼─────┼───┼──────┼───────────┤│一│105年11│新北市新莊│邱心怡│趁店員不注意│寵物刺蝟2隻(價值新台│││月26日○○○區○○路││之際徒手行竊│幣2400元)│││時49分許│460號(貓│││││││狗大棧寵物│││││││店)││││├──┼────┼─────┼───┼──────┼───────────┤│二│105年12│新北市新莊│林映廷│趁店員不注意│蜜袋鼯水果優格果凍2個│││月25日○○○區○○路2││之際徒手行竊│、蜜袋鼯專用高蛋白質輔│││時03分許│段22之1號│││助食1罐、水果+蔬菜幼蜜││││(宜加寵物│││特調除臭主食1罐(共計││││中華店)│││6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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