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緝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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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緝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緝字第28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5年度偵字第158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提起公訴,應於起訴書內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提起本件公訴,雖於起訴書上記載被告甲○○、男、00年00月0日生、住臺中市○○路○段○○○○號,惟經本院依起訴書所載之身分證字號查詢結果,其姓名為 賴銀重 ,且係00年00月0日出生,自69年7月1日起即設籍於南投縣中寮鄉和興村仙洞巷58號至今,有該賴銀重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與起訴書所載之姓名、出生日期、住所顯然不符。又公訴人曾分別向臺中市南屯區戶政事政所及臺中市警察局函索臺中市○○路○段80之2號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甲○○(住臺中市○○路○段80之2號)口卡片影本(或遷出口卡片影本),經臺中市南屯區戶政事政所及臺中市警察局函覆查無臺中市○○路○段80之2號設籍資料及現有口卡片資料(含遷出口卡片),並無甲○○其人,亦有臺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簡便行文表及台中市警察局函在卷可憑。嗣本院裁定請公訴人補正被告甲○○確實之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公訴人覆以:經查詢相關戶籍資料後,尚無從特定而補正,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6月18日中檢輝字85偵15896字第087091號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吳幸芬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