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21號原告東方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慧 訴訟代理人 陳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邁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翁許源 、 李映生 、創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忠仁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二百四十九萬九千一百九十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萬五千七百五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