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441號
原   告  鄭文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林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8月16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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