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勞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顏佩芬
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 律師
被   告 楓墅汽車商務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忠
訴訟代理人  陳捷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所提出之員工薪資所示,原告於民國99年11月起,薪
資乃包含本薪、職務津貼,則原告之薪資是否仍以時薪新臺幣12
0元計算,尚屬不明,爰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月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
告於庭期前就此提出書狀說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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