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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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偉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偉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偉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參照)。且上開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再者,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若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之刑,即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笫144號解釋在案。
三、本件受刑人莊偉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第1號至第2號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948號、98年度審易緝字第2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附表編號第3號至第5號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易緝字第4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編號第7號至第9號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64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附表編號第1號至第10號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58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第1號至第3號、第5號至第6號、第10號至第11號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第4號、第7號至第9號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更定之應執行刑,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另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第11號之確定判決確定日期欄記載有誤,併予更正,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蔡守訓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06月23日│98年01月10日│98年08月03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2082號等│97年度毒偵字第2082號等│98年度偵字第11171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8年度審易緝字第23號│98年度審易緝字第23號│98年度審易緝字第44號││審││98年度審易字第948號│98年度審易字第948號│││├──┼───────────┼───────────┼───────────┤││判決│98年08月20日│98年08月20日│99年01月12日│││日期││││├─┼──┼───────────┼───────────┼───────────┤│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8年度審易緝字第23號│98年度審易緝字第23號│98年度審易緝字第44號││││98年度審易字第948號│98年度審易字第948號│││├──┼───────────┼───────────┼───────────┤││確定│98年09月18日│98年09月18日│99年03月22日│││日期││││├─┴──┼───────────┼───────────┼───────────┤│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緝字第1154號編│98年度執緝字第1154號編│99年度執字第1338號編號│││號1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號1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1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桃│││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字第2585號定其應執行刑│字第2585號定其應執行刑│第2585號定其應執行刑為│││為有期徒刑3年8月│為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08月08日│98年08月09日│98年08月06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11171號│98年度偵字第11171號│98年度偵字第1487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8年度審易緝字第44號│98年度審易緝字第44號│99年度審簡字第3號││審││││││├──┼───────────┼───────────┼───────────┤││判決│99年01月12日│99年01月12日│99年01月07日│││日期││││├─┼──┼───────────┼───────────┼───────────┤│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8年度審易緝字第44號│98年度審易緝字第44號│98年度審簡字第3號││││││││├──┼───────────┼───────────┼───────────┤││確定│99年03月22日│99年03月22日│99年02月01日│││日期││││├─┴──┼───────────┼───────────┼───────────┤│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338號編號│99年度執字第1338號編號│99年度執字第1025號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桃│1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桃│1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585號定其應執行刑為│第2585號定其應執行刑為│第2585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編號│七│八│九││││││├────┼───────────┼───────────┼───────────┤│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8年05月01日│98年05月28日│98年07月07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12428號│98年度偵字第12428號│98年度偵字第12428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2136號│98年度審易字第2136號│98年度審易字第2136號││審││││││├──┼───────────┼───────────┼───────────┤││判決│99年01月21日│99年01月21日│99年01月2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643號│99年度上易字第643號│99年度上易字第643號││││││││├──┼───────────┼───────────┼───────────┤││確定│99年04月19日│99年04月19日│99年04月19日│││日期││││├─┴──┼───────────┼───────────┼───────────┤│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920號編號│99年度執字第1920號編號│99年度執字第1920號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桃│1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桃│1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585號定其應執行刑為│第2585號定其應執行刑為│第2585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編號│十│十一│││││││├────┼───────────┼───────────┼───────────┤│罪名│竊盜│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年06月10日│97年01月16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28019號│97年度偵字第16252號等│││││││├─┬──┼───────────┼───────────┼───────────┤│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實│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803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73號│││審││││││├──┼───────────┼───────────┼───────────┤││判決│99年04月27日│100年08月3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803號│100年上訴字第173號│││││││││├──┼───────────┼───────────┼───────────┤││確定│99年05月31日│100年08月31日││││日期││││├─┴──┼───────────┼───────────┼───────────┤│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8938號編號│100年度執字第12096號││││1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585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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