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45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鄉中村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返還違約金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190元。
二、請提出被告鄉中村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陳報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
三、請提出被告鄉中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及被告甲○○之最新
戶籍謄本各1件,以利送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