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45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鄉中村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返還違約金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190元。
二、請提出被告鄉中村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陳報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
三、請提出被告鄉中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及被告甲○○之最新
  戶籍謄本各1件,以利送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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