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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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639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GRANDONSHIPPINGLIMITED(恆安船務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莊美李 人相對人 鄭志揚俊山 企業行(獨資商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GRANDONSHIPPINGLIMITED、 莊美李於如 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GRANDONSHIPPINGLIMITED、莊美李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受款人為第三人ChaileaseInternationalFinancialServicesCo.,Ltd.(下稱Chailease公司),其他記載事項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付款地:臺南市○○區○○路○○○號9樓之4),嗣Chailease公司將如附表所示本票背書轉讓予聲請人,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易言之,未於票據上簽名之人,自無需負票據責任。此觀票據法第5條規定即明。另按以合夥名義為交易之商號始有當事人能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其由私人獨資經營之商號,雖亦係以商號名義為交易,然既與非法人之團體有別,自仍應以該私人為當事人(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040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是商號為發票行為並於本票發票人欄上為蓋章者,發票行為實際上係由該商號負責人為之,衡諸該商號及其負責人實為同一權利主體,簽發本票之商號負責人自應負發票人責任。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則係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變更後之商號負責人自無庸就前商號負責人簽發之本票負票據責任。
三、經查:㈠聲請人如本裁定主文第一項所准許之聲請,經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聲請人原主張附表所示本票為相對人GRANDONSHIPPING
LIMITED、莊美李及鄭志揚即俊山企業行所共同簽發,並請求本院就前述相對人均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於其上簽名者,乃相對人GRANDONSHIPPINGLIMITED、莊美李及第三人 鄭國山 ,相對人鄭志揚則未於此本票上簽名。而鄭國山於發票時雖另以俊山企業行負責人之身分在此本票上再行簽名,惟依前開說明,鄭志揚並不因其嗣後成為俊山企業行負責人,即需就俊山企業行前任負責人以商號名義簽發之本票負票據責任。本件聲請人對鄭志揚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4年度司票字第163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美金)│(美金)││├──┼────────┼─────┼─────┼─────────┤│001│西元2013年4月1日│650,000元│148,190元│西元201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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