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光明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光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光明因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侵入住宅、搶奪及電信法共二十五罪,經本院分別以判決判處暨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3月、1月、8月、1月又15日、2月又15日、1月又15日、2月又15日、1月又15日、1月又15日、1月、1月、1月、1月、1月又15日、1月又15日、5月、4月、9月、9月、7月、3月、2月、2月、3月,均經確定,嗣各罪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於民國96年4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99054415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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