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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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宏文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0年度執聲付字第一四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宏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宏文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二一七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確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一00年十二月九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0年十二月九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27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吳麗英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