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修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修因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共六罪,經本院分別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1年、1年、8月、2月,均經確定,嗣各罪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於民國97年5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99054415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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