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9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文卿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文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文卿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37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下同)99年8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宋文卿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37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99年8月9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8819
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黃斯偉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仁崴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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