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文壕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壕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1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上訴後,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934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7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被告李文壕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1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上訴後,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934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7月19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100年12月9日法矯司字第1000128819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王復生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月蓉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