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04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書記官沈瑞芳┌───────────────────────────────────────────────────────┐│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蔡林秀錦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4月25日│20,000元│0000000│││1││限公司虎尾分行│││││├─┼─────────┼─────────┼───────────┼─────────┼────────┼──┤│00│蔡林秀錦│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5月30日│35,000元│0000000│││2││限公司虎尾分行│││││├─┼─────────┼─────────┼───────────┼─────────┼────────┼──┤│00│蔡林秀錦│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5月25日│20,000元│0000000│││3││限公司虎尾分行│││││├─┼─────────┼─────────┼───────────┼─────────┼────────┼──┤│00│蔡林秀錦│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8月25日│20,000元│0000000│││4││限公司虎尾分行│││││├─┼─────────┼─────────┼───────────┼─────────┼────────┼──┤│00│蔡林秀錦│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9月30日│9,000元│0000000│││5││限公司虎尾分行│││││├─┼─────────┼─────────┼───────────┼─────────┼────────┼──┤│00│蔡林秀錦│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8月30日│20,000元│0000000│││6││限公司虎尾分行│││││├─┼─────────┼─────────┼───────────┼─────────┼────────┼──┤│00│蔡林秀錦│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6月25日│8,000元│0000000│││7││限公司虎尾分行│││││├─┼─────────┼─────────┼───────────┼─────────┼────────┼──┤│00│蔡林秀錦│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7月25日│20,000元│0000000│││8││限公司虎尾分行│││││├─┼─────────┼─────────┼───────────┼─────────┼────────┼──┤│00│蔡林秀錦│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7月30日│20,000元│0000000│││9││限公司虎尾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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