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小字第17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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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營小字第173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呂三元
孫名商
被 告 李秋梅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營小字第17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7月28日上午09時5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淑惠
書記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肆仟伍佰叁拾伍元,及其中①新台幣
肆萬伍仟捌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新
台幣壹萬捌仟陸佰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四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
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台幣肆拾元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高世玉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