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319號
原 告 張台鳳
張泉鳳
楊蘭芳
張定蕃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核定土地租賃價額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3萬164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新北市○○區○○段○○○號土地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
同)27,174元×原告占用面積(15.3平方公尺+37.4平方公尺+
36.5平方公尺+69.1平方公尺)×10%=430,164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