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319號
原   告  張台鳳
       張泉鳳
       楊蘭芳
       張定蕃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核定土地租賃價額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3萬164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新北市○○區○○段○○○號土地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
同)27,174元×原告占用面積(15.3平方公尺+37.4平方公尺+
36.5平方公尺+69.1平方公尺)×10%=430,164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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