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二一四號
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蔡明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