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丙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先後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花簡字第1255號、99年度花簡字第94號、第95號、第186號、第409號、第232號、第404號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29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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