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2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重訴字第
421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仟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拾貳萬伍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