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257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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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字第25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有關建築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裁字第02579號上訴人丁○○○
戊○○庚○○丙○○乙○○
共同送達代收人甲○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己○○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建築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3月2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187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復為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所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原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如以原審判決有同法第243條規定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應揭示合於該款之事實。如上訴狀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之情形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對原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主張:(一)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及第243條第6款規定之違背法令:1、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其效力在於規範鑑定之合法性,若鑑定不合法,則不具據以命就建築物停止使用之效力。本件鑑定程序不合法,原判決竟予採信,自屬行政訴訟法第242條規定之違背法令。2、原判決認依內政部訂定之九二一地震評估標準,系爭建物仍為「需注意」建築物,顯見不符停止使用之標準,不能據此作成停止使用之行政處分。另據上訴人原審提出之北市工建資字第09164109000號函說明二謂:「台端已於91年5月8日領取該建造執照1至14樓結構平面圖及結構計算書之圖說複印」,經提示在案,並有申請調查證據狀在卷,依原鑑定報告書附件9之記載,系爭建物之主配筋不符該結構計算書之值,被上訴人所述顯屬不實。另由結構平面圖知系爭建物柱子之總額為55支,而該鑑定報告書附件9中柱子之總額為67支。原判決稱「柱主筋配置鋼筋量有不足現象(詳附件9所示),樑因無原始設計資料,無法進行比對。」惟何以該附件9第4頁至第7頁竟附有8支樑資料。又既有BAYI.D.77,BAYI.D.79,BAYI.D.23,
BAYI.D.22,BAYI.D.27,BAYI.D.65,BAYI.D.10等電腦列印資料,足證該鑑定報告書之結論不可採信,是原判決顯屬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3、原判決引臺北市結構技師公會89年9月25日(89)北結師根(7)字第8736號函為據,然上訴人就此於原審已有所 陳明 ,並提出言詞辯論書狀,迺原審故意忽略,令人深感不平。該函為臺北市結構技師公會89年9月25日來文,依其文義在設計規範地震力襲擊有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又既有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手冊,為內政部建築研究所84年10月30日成立時,即將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之科技研發,提列於第16屆行政院科技顧問會議之強化安全防災科技發展與應用議題中,且於行政院災害防救方案中,將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納入執行計劃,即已具拘束力。依原判決第20頁第11行記載,謂無參照該手冊進行鑑定之必要,亦不會對鑑定結果有所影響,自屬不正確,是原判決顯屬不合法令。4、原判決認系爭建物係因九二一地震受損而為鑑定,並非重新設計建造,不生鑑定報告樑柱編號與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不符及電腦計算機程式未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問題,上訴人不能苟同。因設計建造時,係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如依同一規則,簡單易於比對,否則如何知道鑑定之正確性;被上訴人舉證不實,內政部函示自90年1月15日後不須向主管機關報備,已在鑑定報告完成之後,此詳見於原審言詞辯論狀,原判決未予審酌,實屬未當。5、就原鑑定報告書內之柱與結構計算書中之配筋之記載如何對應一節,被上訴人無法舉證,乃引用上訴人之圖佐證,然上訴人所提之圖不真實,不符被上訴人之主張,應有行政訴訟法第135條之情形,是原判決顯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二)被上訴人依該不實之鑑定報告作為處分依據,違反行政程序法第8條、第9條規定,具有同法第111條條第7款之重大瑕疵,為自始無效等語,為此求為廢棄原判決並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等語。
三、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一)門牌號碼臺北市○○路○○○號等建物,即力霸皇家社區計222戶,因九二一地震受損,經被上訴人會同建築師、專業技師依內政部所頒九二一大地震受災建築物危險分級評估作業規定複勘結果,評屬「黃單需注意」建築物,應配合進行鑑定修繕,被上訴人即以88年12月6日北市工建字第8835266000號書函通知力霸皇家社區守望相助委員會應委託專業公會、技師或建築師鑑定並製作修繕計畫。嗣該社區委員會委託臺北市結構技師公會就系爭建物全棟為安全鑑定,經該會於89年3月20日以北結師鑑字第1145號鑑定報告書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現況結構耐震安全堪慮,難以採用經濟有效方法修復補強,同時處理氯離子含量過高問題,建議規劃拆除重建。經被上訴人所屬九二一震災爭議小組以89年4月15日會議記錄決議:「...三、永吉路330號『力霸皇家社區』結論:1、依臺北市結構技師公會所做鑑定報告,同意屬危險建築物。2、依內政部訂『九二一地震評估標準』本建物仍為『需注意』建築物。3、建議本大樓應儘速拆除重建(建議以『海砂屋』專案處理)。」被上訴人即以89年6月1日北市工建字第8931367500號函通知上訴人等住戶應即停止使用,並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辦理後續拆除重建事宜,嗣並先後以89年8月10日北市工建字第8932064800號、90年1月8日北市工建字第9042060300號函通知系爭建物所有權人停止使用,惟上訴人不同意配合辦理之事實,有前開被上訴人函、九二一震災爭議小組會議紀錄、臺北市結構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及力霸皇家社區守望相助委員陳情書等件影本在原處分卷可稽,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是被上訴人以系爭建物經鑑定屬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並建議須拆除重建,其多次發函通知所有權人停止使用,辦理後續拆除重建事宜,仍有部分住戶未配合辦理,遂以90年4月13日北市工建字第9042819600號函及北市工建字第9042819601號公告勒令停止使用,且訂於90年4月26日逕予強制停止供水、供電,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依法並無不合。(二)上訴人雖主張系爭建物安全無虞,臺北市結構技師公會之鑑定報告未依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編訂之既有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手冊進行耐震能力評估,不得逕認系爭建物應停止使用,被上訴人雖稱鑑定報告係依建築技術規則進行耐震能力評估,但該規則並無地震損害模式;並非凡屬高氯離子建物即須拆除或停止使用,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第7條規定,須經鑑定才能判定是否應拆除或停止使用,所謂鑑定,係指耐震能力之評估。臺北市結構技師公會之鑑定報告附件9並無位置圖,樑柱編號與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不符,且其電腦計算機程式未向主管機關報備,另據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查詢,系爭建物並無鋼筋結構配筋圖,其輸入數據顯然有誤,該鑑定報告不可採云云。惟查:1、依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公布CNS3090中國國家標準,鋼筋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為0.3kg/m3。系爭建物除由力霸皇家社區守望相助委員會委託臺北市結構技師公會就系爭建物全棟為安全鑑定,於89年3月20日以北結師鑑字第1145號鑑定報告書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外,部分住戶亦於89年7月5日自行委託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進行6戶氯離子含量檢測(僅係試體檢測,非建築物安全鑑定),並委託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進行3戶房屋混凝土抗壓強度及中性化、氯離子含量鑑定,氯離子含量之測試結果,均超過前開規範值,有各該鑑定報告書影本可稽,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則系爭建築物確屬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應有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之適用。2、系爭建物全棟經臺北市結構技師公會就其整體結構安全為鑑定後,作成鑑定結果及建議事項為:「㈠標的物經現場勘查及進行相關試驗結果顯示有:混凝土強度不足、氯離子含量過高及鋼筋腐蝕等現象。㈡標的物靠近永吉路部分,因做為店鋪使用,並設有騎樓,與樓上層住戶隔間牆位置不同,且數量較少,形成立面勁度不連續,部分樑牆於九二一地震後產生剪力裂縫。㈢經比對委任單位所提供之標的物原結構設計資料與本會依據結構體混凝土鑽心試體平均強度,重新進行結構分析設計結果顯示,有下列因素造成耐震能力之減損:⑴結構系統平面配置不佳,如樑柱平面構架不連續,整體結構平面配置未能符合耐震原則,經本會檢核結果亦顯示強震時樓層間變位比較大。⑵標的物原結構計算書中地震力分析之樓層平均靜載重約為0.9t/m2,較本公會依原設計圖核算之樓層平均靜載重為低。⑶柱主筋配置鋼筋量有不足現象,樑因無原始設計資料,無法進行比對。⑷基礎接觸應力大於原設計所採用之土壤容許承載力,致使標的物向永吉路方向傾斜,經測量結果顯示,最大傾斜量為1/133。㈣綜上所述,標的物現況結構耐震安全堪慮,且難以採用經濟有效方法修復補強,同時處理氯離子含量過高問題,因此建議規劃拆除重建。」其為專業鑑定機構之專業判斷,是被上訴人依該鑑定結果,為維護人民生命安全,通知所有權人停止使用,自屬於法有據。3、依臺北市結構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所載:「十一、測量成果整理:㈠經以經緯儀實施房屋牆柱角傾斜測量成果詳附件4,並計算房屋傾斜率如下表1所示。其中P5處之傾斜率1/133為最大,Pl處之傾斜率1/173次之,P4處之傾斜率1/188再次之,標的物均向永吉路方向傾斜。...
十二、鑽心試體強度及氯離子含量試驗成果整理:㈠為瞭解標的物結構體現有混凝土強度,於現場1至5樓樑構件各鑽取6個,6、8、10、12及RF樓各鑽取3個鑽心試體,合計共45個進行抗壓強度試驗,其取樣位置及試驗結果詳附件5,並將抗壓試驗結果整理如下表2所示。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352條,鑽心試體之平均強度應不小於規定強度85%,且任一試體之強度不得小於規定強度75%,試體結果顯示標的物之混凝土強度均未符合規範要求,...㈡為瞭解標的物結構體現有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於前述45個鑽心試體進行抗壓強度試驗後,再進行氯離子含量試驗,其結果詳附件5,並將試驗結果整理如下表3所示。依其結果可知,氯離子含量偏高均不符合耐久性鋼筋混凝土結構不得超過0.3kg/m3之規定。十
三、筋配置探測及腐蝕檢測結果:...㈡經採自然電位探測法探測樓板鋼筋腐蝕及電位曲線圖結果詳附件8所示。依其結果及現場勘查照片可知,標的物鋼筋已有腐蝕之現象。
十四、鑑定標的物裂損現況調查結果:九二一地震後標的物產生之裂損情況如下:㈠牆裂縫:因地震力作用,部分產生斜向剪力裂縫。㈡樑裂縫:於各戶室內隔間牆開門處上方,因短樑效應產生剪力裂縫,地下室部分樑因氯離子含量高,鋼筋生鏽膨脹,形成水平縱向裂縫。㈢柱裂縫:小部分柱因地震力作用產生斜向裂縫。地下室部分樑亦因氯離子含量高,鋼筋生鏽膨脹,形成垂直縱向裂縫。板裂縫:因氯離子含量高,保護層較少者,較多處鋼筋生鏽膨脹並形成網狀裂縫,甚或混凝土剝落,腐蝕鋼筋外露之現象。」臺北市結構技師公會以89年7月24日(89)北結師根(7)字第8568號函、同年8月28日(89)北結師根(7)字第8670號函及同年9月
25日(89)北結師根(7)字第8736號函檢送之鑑定技師說明:「臺北市○○區○○路○○○號等『力霸皇家社區』建築物經本公會鑑定結果為『標的物現況結構耐震安全堪慮』。由於該標的物混凝土強度普遍偏低、結構系統不良等致無法符合當時及現行法規之耐震要求,九二一地震因此導致相當程度之損害,鑑於強烈地震何時來襲,為現行科技所無法預測,貴局裁定停止使用,本公會認屬合宜。另本標的物若欲緩拆,則應做適當暫時性結構補強,以維護公共安全。然由於本標的物混凝土強度偏低且高氯離子含量、結構系統不良,前述暫時性補強需為全面性,且不可避免須於部份室內空間增建補強結構構材,將涉及複雜之產權及權益問題。」「臺北市○○區○○路○○○號等『力霸皇家社區』建築物經本公會鑑定結果為『標的物現況結構耐震安全堪慮』。由於該標的物現況混凝土強度普遍偏低、氯離子含量高、結構系統不良等致無法符合當時及現行法規之耐震要求,且最大傾斜量已達1/133,多處牆、版、樑、柱產生龜裂、剝落及鋼筋外露等破壞現象。鑑於強烈地震何時來襲為現行科技所無法預測,因此鑑定人認為仍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由於建物現況混凝土強度偏低,氯離子含量高,鋼筋銹蝕,整體抗震能力不符原結構設計及現行法規耐震要求,並於九二一地震產生結構性損害。該建物現況一旦遭遇超過原設計規範地震力襲擊,恐將受震破壞傾頹、損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及鑑定技師另提出之鑑定報告補充說明:「『既有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手冊』是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採76年至80年間委託臺大地震工程研究中心所作之4份研究計畫所彙整而成之成果報告,其性質僅為研究成果報告,未有內政部依法審查、公布之強制適用等拘束力,故無參照該手冊進行鑑定之必要,亦不會對鑑定結果有所影響。本鑑定案係受『力霸皇家社區』管理委員會委託,鑑定程序先勘查建物結構裂損狀況及測量建築物傾斜度,並取樣進行必要之試驗,再以建築物實際狀況依內政部頒佈之『建築技術規則』進行結構分析,並檢討原設計斷面、配筋等再據以評估、研判。故其整體鑑定模式更為詳細、客觀、精準。」足見結構技師公會之鑑定報告業已依建築技術規則進行系爭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並非未作耐震能力評估。4、既有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手冊為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之委託研究報告,有該手冊在卷可按,並無必須遵循之法律效力,難謂未依該手冊鑑定之結果即不足採。又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所定鑑定原則第4點雖有結構分析應依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研訂既有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手冊辦理之規定,惟該鑑定原則係於90年1月30日公布,同年2月1日實施,而臺北市結構技師公會之鑑定報告係於89年3月20日作成,86年12月2日發布之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第7條審查原則並無結構分析應依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研訂之前開手冊規定,該鑑定報告自無須依該手冊為耐震能力評估之可言。5、關於新拌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依水溶法),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公布CNS3090中國國家標準第19點規定,鋼筋混凝土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為0.3kg/m3。而臺北市結構技師公會鑑定報告關於檢測建物氯離子含量之方法,業經試驗機構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以90年10月29日中工試字第005901號函說明,該鑑定報告中氯離子含量檢測方法係水溶法,並有檢測報告可稽,要難以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氯離子含量檢測數據與臺北市結構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有差距,而認後者之鑑定結論有誤。況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89年8月14日北土技字第8931295號鑑定報告書之鑑定結論為:「...因力霸皇家大廈住戶非常多,且多未參與鑑定,在整棟大廈結構為生命共同體情況下,很難論斷大廈結構安全性;若僅就鑑定標的物損害情形,研判在無大地震作用前提下,標的物在短期內應無結構及公共安全之顧慮;若長期使用則建議整棟大廈應委託專業技師再作進一步安全鑑定。」顯未就系爭建物之結構安全作全面性之檢討。6、系爭建物72建1245號建築執照檔案雖無結構配筋圖,惟依臺北市結構技師公會鑑定報告鑑定結果及建議事項所載「柱主筋配置鋼筋量有不足現象,樑因無原設計資料,無法進行比對。」可知鑑定係從原結構計算書中查得有關柱配筋之設計資料進行比對。又系爭建物係因九二一地震受損而為鑑定,並非重新設計建造,不生鑑定報告樑柱編號與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不符及電腦計算機程式未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問題。況結構技師公會之電腦計算程式係經審核通過,有結構應用電子計算機程式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按。至於上訴人指稱「依建築結構計算書柱子代號僅至25(即c1c2.
..c25),而鑑定報告書柱子總額竟達67」乙節,業據被上訴人陳明係因建築物於結構設計繪製結構配筋時,將配筋類似之柱子歸為同一編號,致結構平面圖上有多根柱子使用同一編號,本件鑑定分析時,須將每一柱位編為1個號碼,參以上訴人所提各樓面支柱配置位置圖之標示,難認此編號不同,足以影響鑑定結果之正確性。另臺北市結構技師公會之鑑定係由力霸皇家社區守望相助委員會委託辦理,要無被上訴人隱匿鑑定報告附件9,妨礙上訴人使用,而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35條規定之可言,上訴人之主張均無可採。(三)本件並無事證可認結構技師公會之鑑定結論有何明顯錯誤之處,被上訴人採納其專業意見,自無不合,上訴人聲請囑託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為鑑定,核無必要。揆之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無違誤,上訴人徒執前詞,聲明撤銷,為無理由等詞,為判斷基礎,因而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
四、本院查:觀之本件上訴意旨,上訴人就原審以前開理由駁回其於原審之訴,究竟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未為具體指摘,或具體表明合於當然違背法令之事實,即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上訴人提起上訴,泛言原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及違背行政程序法第8條、第9條,指摘原判決違誤,求為廢棄,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振權
法官陳秀美法官劉鑫楨法官吳明鴻法官梁松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書記官阮桂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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