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1879號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1879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有關建築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九號
原告甲○○○
乙○○丙○○丁○○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周亮 律師右一原告訴訟代理人庚○被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己○○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有關建築事務事件,原告不服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府訴字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事實概要:原告所有坐落台北市○○區○○路○○○號等「力霸皇家社區」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物),領有被告核發之七四使字第一二七四號使用執照,被告因該建物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即以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一三六七五○○號函通知該建物所有人於文到之日起停止使用,並辦理後續拆除重建事宜。惟部分住戶未配合辦理,被告再以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二○六四八○○號函、九十年一月八日北市工建字第九○四二○六○三○○號函通知停止使用,原告仍未依規定辦理,被告遂以九十年四月十三日北市工建字第九○四二八一九六○○號函及北市工建字第九○四二八一九六○一號公告勒令停止使用,並訂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逕予強制停止供水、供電。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㈡被告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爭點:被告採據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下稱結構技師公會)之鑑定報告,以系爭建物安全堪慮,而為勒令停止使用之處分,是否違法?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⒈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作成之北結師鑑字第一一四五號鑑定報告書氯
離子含量未依我國國家標準方法檢測,所測得之數據明顯偏高,相較原告另委託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重新依我國國家標準規定之方法檢測所作之北土技字第0000000號鑑定報告,二者相差三點八四倍。結構技師公會雖就系爭建物之氯離子含量鑑定為過高,惟其並未按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研訂之「既有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手冊」進行耐震能力評估。依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相關法令及流程圖可知,並非氯離子含量過高即會腐蝕鋼筋,影響結構安全,遑論該公會之氯離子含量鑑定數據有偏高之錯誤,在未依上述評估手冊作耐震能力評估前,非可判定影響結構安全。被告據該公會鑑定報告輕易作成原處分,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七款重大瑕疵之情事。
⒉「既有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手冊」是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七十六年至
八十年間委託台大地震研究中心學者專家,經五年之研討且有地震損害實例證明其準確性,極具參考價值,該手冊為國內唯一參考指標,於結構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作成(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前即已存在,不論該鑑定原則是否公布實施,仍應作為耐震能力評估之依據。
⒊結構技師公會之「高氯離子建築物鑑定補充說明」自承未依「既有鋼筋混凝土
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手冊」,而採用「建築技術規則」進行結構分析,可證該鑑定結果不合法。蓋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七條規定:「使用電子計算機程式之結構計算,可以設計標準、輸入值、輸出值等能以符合結構計算規定之資料,代替計算書。但所用電子計算機程式必須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案。」原鑑定報告書之附件九「鑑定標的物結構重新電腦分析結果摘錄」所用電子計算機程式未依上述法令備案,是其鑑定程序不符規定,自不能採信。
⒋被告依據之鑑定報告書附件九,既稱依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構造編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五款「構材編號,依下列英文字母式表之:B代表樑、C代表柱...
」惟該鑑定報告書之附件九卻No.1,No.2..,No.67表之,其構材編號代表方式已不符上述建築技術規則,且依建築結構計算書柱子代號僅至二十五(即C1,C2,...C25),而該鑑定報告書柱子總額達六十七,與建築結構計算書不符。而建築技術規則內未有地震損害模式之規定,其鑑定結果亦不符鑑定原則,況建築技術規則未有如「既有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之規定。
⒌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係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府法三字
第八六○六二八二五○○號令發布,非九十年二月一日,該處理辦法第七條載明通知停止使用限期拆除者,為「經鑑定」須拆除重建之建築物,並非含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即必須停止使用,而所謂之「鑑定」,乃指耐震能力之評估。
⒍結構技師公會之鑑定報告書附件四、五、六、七、八均有檢測位置圖,附件九
獨缺位置圖,倘有附位置圖,即足了解附件九各項數據之所在位置,與原告所提卷附該建物結構平面圖及結構計算書兩相對照,可證係同一標的,惟原鑑定報告書之輸入數據有誤,其「柱主筋配置鋼筋量有不足現象之鑑定結果㈢⑶自不正確。該鑑定報告書將附件九應附之位置圖予以隱匿,且被告未要求補正,致原告礙難使用附件九之證據,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應認原告關於附件九與結構平面圖及結構計算書係同一件事,且原告主張原鑑定報告書附件九輸入數據有誤之事實為真實。
⒎結構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附件九就「力霸皇家社區」所附柱深(B)柱寬(D
)、主鋼筋號數與支數與原告自被告所調閱之結構計算書不符,被告自承系爭建物之現況與原結構計算書有差異,益證該公會所輸入數據並非本諸「力霸皇家社區」之資料。又經原告向被告查詢,系爭建物並無鋼筋結構配筋圖,被告所稱根據配筋資料為詳估,顯然矛盾。
⒏自九二一地震迄今,部分住戶始終居住於系爭建物內,安全無虞,並無停止使用之必要。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⒈依結構技師公會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八九)北結師鑑字第一一四五號鑑定報告,系爭建物確屬安全堪慮:
①鑑定報告書之鑑定標的物包含永吉路三二六巷三之五號、永吉路三二八至三四○號及虎林街六十六巷二十二至二十四號即系爭建物全棟二二二戶全部。
足見鑑定範圍係含整棟建物,就建物整體結構安全,應較具參考價值。②依鑑定報告書第十二之㈠「‧‧‧試驗結果顯示標的物之混凝土強度均未符合規範要求‧‧‧」顯示系爭標的物之混凝土強度不佳。
③依鑑定報告書第十二之㈡「‧‧‧依其結果可知,氯離子含量偏高均不符合
耐久性鋼筋混凝土結構不得超過0.3kg/m3之規定。」足見系爭建物之氯離子含量過高,將腐蝕鋼筋,影響結構安全。
④依鑑定報告書第十三之㈡「‧‧‧依其結果及現場勘查照片可知,標的物鋼
筋已有腐蝕現象。」另依該鑑定報告第十四記載系爭建物因九二一地震已產生牆、樑、柱、板等裂縫情形。足見系爭建物確有結構安全之虞。故該鑑定報告建議「標的物現況結構耐震安全堪慮,且難以採用經濟有效方法修復補強,同時處理氯離子含量過高問題,因此建議規劃拆除重建。」應值採信。
本件並經九二一震災爭議小組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會議決議「⒈依台北市結構技師公會所做鑑定報告同意屬危險建築物⒉依內政部訂『九二一地震評估標準』本建物仍為『要注意』建築物。⒊建議本大樓應儘速拆除重建(建議以海砂屋專案處理)」被告基於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公告系爭建物停止使用,應無不法。
⒉結構技師公會鑑定後,原告等於同年七、八月間又自行委託台灣省土木技師公
會及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就部分住戶(僅十戶)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進行檢測。所得混凝土氯離子含量亦均高出CNS標準值,顯見系爭建物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過高為不爭之事實。
⒊原告指摘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有關氯離子含量之檢測方法未依國家標
準方法檢測云云,應與事實不符。查有關該公會鑑定報告氯離子檢測辦法業經試驗機構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公司以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中工試字第○○五九○一號函說明在案,足見原告之指摘應屬無據。況系爭建物另經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及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亦屬氯離子含量過高。
⒋原告另以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九十一年二月一日北土技字第0000000號
鑑定報告指摘原鑑定報告。惟查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0000000號鑑定報告並無具體之結論及建議。
⒌原告認被告於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一三六七五○○號函通知
所有權人停止使用(第一次通知停止使用)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七款重大瑕疵情事云云。惟行政程序法係於九十年一月一日才開始施行,況所謂「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係指行政處分之內容一望而知,顯屬具有重大瑕疵之情形。被告前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一三六七五○○號函並無任何瑕疵,原告之主張應無理由。
⒍有關原告主張原鑑定報告未依「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
鑑定原則第四點:...結構分析應依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研訂「既有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手冊」辦理乙節。經查前開鑑定原則係九十年二月一日公布實施,而原鑑定報告係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作成,二者不能相提並論。
又經向結構技師公會鑑定報告之技師查詢是否依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研訂「既有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手冊」鑑定,亦經彼等提出補充說明在案。另依建築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有關建築技術規則由內政部定之。故有關建築技術規則係由內政部依建築法授權所制定具有法律效力之行政命令。依結構技師公會之鑑定報告補充說明二「...鑑定程序先勘查建物結構裂損狀況及測量建築物傾斜度,並取樣進行必要之試驗,再以建築物實際狀況依內政部頒佈之『建築技術規則』進行結構分析,並檢討原設計斷面、配筋等再據以評估、研判...」足見鑑定報告業已依「建築技術規則」進行系爭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並無任何不法。「既有鋼筋混凝土建築耐震能力評估手冊」並無法律授權之效力,亦即有關建築物之耐震評估並無必依該手冊評估之必然性,原告執此指摘鑑定報告不法,應無理由。
⒎有關鑑定報告有無作耐震能力評估部分:
①查依鑑定報告第十一測量成果整理:「㈠經以經緯儀實施房屋牆柱角傾斜測
量成果詳附件四,並計算房屋傾斜率如下表一所示。其中P5處之傾斜率1/133為最大,Pl處之傾斜率1/173次之,P4處之傾斜率1/188再次之,標的物均向永吉路方向傾斜」;第十二鑽心試體強度及氯離子含量試驗成果整理:「㈠為瞭解標的物結構體現有混凝土強度,於現場一至五樓樑構件各鑽取六個,
6、8、、及RF樓各鑽取三個鑽心試體,合計共四十五個進行抗壓強度試驗,其取樣位置及試驗結果詳附件五,並將抗壓試驗結果整理如下表二所示。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三五二條,鑽心試體之平均強度應不小於規定強度
85%,且任一試體之強度不得小於規定強度75%,試體結果顯示標的物之混凝土強度均未符合規範要求...。㈡為瞭解標的物結構體現有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於前述四十五個鑽心試體進行抗壓強度試驗後,再進行氯離子含量試驗,其結果詳附件五,並將試驗結果整理如下表三所示。依其結果可知,氯離子含量偏高均不符合耐久性銅筋混凝土結構不得超過0.3kg/m3之規定」;第十三鋼筋配置探測及腐蝕檢測結果:「㈡經採自然電位探測法探測樓板鋼筋腐蝕及電位曲線圖結果詳附件八所示。依其結果及現場勘查照片可知,標的物鋼筋已有腐蝕之現象。」;第十四鑑定標的物裂損現況調查結果:九二一地震後標的物產生之裂損情況如下:「㈠牆裂縫:因地震力作用,部分產生斜向剪力裂縫㈡樑裂縫:於各戶室內隔間牆開門處上方,因短樑效應產生剪力裂縫,地下室部分樑因氯離子含量高,鋼筋生鏽膨脹,形成水平縱向裂縫。㈢柱裂縫:小部分柱因地震力作用產生斜向裂縫。地下室部分樑亦因氯離子含量高,鋼筋生鏽膨脹,形成垂直縱向裂縫。㈣板裂縫:因氯離子含量高,保護層較少者,較多處鋼筋生鏽膨脹並形成網狀裂縫,甚或混凝土剝落,腐蝕鋼筋外露之現象。」以上均係結構技師公會依建築技術規則就系爭建物之現況進行耐震能力評估之勘驗,原告稱該鑑定報告未作耐震能力評估,應有不實。
②結構技師公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八九)北結師根(七)第八五六六號
函、同年八月二十八日(八九)北結師根(七)第八六七○號函及同年九月二十五日(八九)北結師根(七)第八七三六號函均明白指出「...由於該標的物混凝土強度普遍偏低、結構系統不良等致無法符合當時及現行法規之耐震要求,九二一地震因此導致相當程度之損害,鑑於強烈地震何時來襲為現行科技所無法預測,貴局裁定停止使用,本會認屬合宜...。」均足證明原鑑定報告已進行必要之耐震能力評估。
⒏本件鑑定係因九二一地震造成建築物受損之鑑定,並非重新設計,故原告稱鑑
定報告書之附件九以No1、No2表示與建築技師規則之表示規定不符及以電腦計算程式未經報備違反建築技術規則云云,應有誤會。況台北市結構技師之電腦計算程式均經審核通過,且依內政部函文有關結構斷面及配筋設計程式不須報備。
⒐系爭建物七二建一二四五號建築執照檔案確無結構配筋圖。台北市結構技師之
鑑定係從原結構計算書中查得有關柱配筋之設計資料進行比對,此從鑑定報告第十五點「鑑定結果及建議事項第㈢之⑶「柱主筋配置鋼筋量有不足現象,樑因無原設計資料,無法進行比對。」可知,原告主張鑑定不實,顯有誤會。⒑有關原告指稱本件「依建築結構計算書柱子代號僅至(即c1c2...c25)
。而該鑑定報告書柱子總額竟達」而認鑑定報告不足採信。惟查建築物於結構設計在繪製結構配筋時,會將配筋類似之柱子歸為同一編號,故在結構平面圖上會有多根柱子使用同一編號。本件鑑定分析時,則必須將每一個柱位都編為一個號碼,此為二者編號不同之原因,此自原告所提證物「各樓面支柱配置位置圖」之標示可知。
⒒有關「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雖於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五
日公布,惟有關「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鑑定原則,則係九十年二月一日實施。後者第四點雖訂有「上述檢測若不符原設計規範,應作結構分析,以計算結構強度及安全性;結構分析應依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所訂「既有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手冊」辦理,惟本件係因八十八年九二一地震所為之鑑定,其鑑定時間在九十年二月一日之前,自無該鑑定原則之適用。而有關「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則無須依既有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手冊鑑定之規定。原告主張本件應依建築研究所之手冊鑑定,應無理由。況本件係因九二一地震所做之鑑定,因該鑑定而檢討系爭建物併有高氯離子含量之問題,其耐震力堪慮。
⒓結構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係經專業機構重新分析比對原設計結構資料所得鑑定
結果與建議,應具參考價值。被告依其建議所為處分,應無不法,此可從鑑定報告第十五點「鑑定結果及建議事項」所載得知。
理由
一、按「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並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定。次按「經鑑定須拆除重建之建築物,主管機關應依照建築法規通知所有權人停止使用,並限期拆除,必要時並得強制拆除。」為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系爭建物「力霸皇家社區」計二百二十二戶,因九二一地震受損,經被告會同建築師、專業技師依內政部所頒「九二一大地震受災建築物危險分級評估作業規定」複勘結果評屬「黃單需注意」建築物,應配合進行鑑定修繕,被告即以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北市工建字第八八三五二六六○○○號書函通知力霸皇家社區守望相助委員會應委託專業公會、技師或建築師鑑定並製作修繕計畫。嗣該社區委員會委託結構技師公會就系爭建物全棟為安全鑑定,經該會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以北結師鑑字第一一四五號鑑定報告書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現況結構耐震安全堪慮,難以採用經濟有效方法修復補強同時處理氯離子含量過高問題,建議規劃拆除重建。經被告九二一震災爭議小組以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會議記錄決議:「...三、永吉路三三○號『力霸皇家社區』結論:⒈依臺北市結構技師公會所做鑑定報告,同意屬危險建築物。⒉依內政部訂『九二一地震評估標準』本建物仍為『需注意』建築物。⒊建議本大樓應儘速拆除重建(建議以『海砂屋』專案處理)。」被告即以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一三六七五○○號函通知原告等住戶應即停止使用,並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辦理後續拆除重建事宜,嗣並先後以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二○六四八○○號、九十年一月八日北市工建字第九○四二○六○三○○號函通知系爭建物所有權人停止使用,惟原告不同意配合辦理之事實,有前開被告函、九二一震災爭議小組會議記錄、結構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及力霸皇家社區守望相助委員陳情書等件影本在原處分卷可稽,並為原告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是被告以系爭建物經鑑定屬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並建議須拆除重建,其多次發函通知所有權人停止使用,辦理後續拆除重建事宜,仍有部分住戶未配合辦理,遂以九十年四月十三日北市工建字第九○四二八一九六○○號函及北市工建字第九○四二八一九六○一號公告勒令停止使用,且訂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逕予強制停止供水、供電,訴願決定予維持,揆諸首開規定,並無不合。
三、原告雖主張系爭建物安全無虞,結構技師公會之鑑定報告未依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編訂之「既有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手冊」進行耐震能力評估,不得逕認系爭建物應停止使用,被告雖稱鑑定報告係依建築技術規則進行耐震能力評估,但該規則並無地震損害模式;並非凡屬高氯離子建物即須拆除或停止使用,依「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須經鑑定才能判定是否應拆除或停止使用,所謂鑑定,係指耐震能力之評估。結構技師公會之鑑定報告附件九並無位置圖,樑柱編號與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不符,且其電腦計算機程式未向主管機關報備,另據原告向被告查詢,系爭建物並無鋼筋結構配筋圖,其輸入數據顯然有誤,該鑑定報告不可採云云。惟查:
㈠依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公布CNS3090中國國家標準,鋼筋混凝土中最大水溶
性氯離子含量為0.3kg/m3。系爭建物除由力霸皇家社區守望相助委員會委託結構技師公會就系爭建物全棟為安全鑑定,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以北結師鑑字第一一四五號鑑定報告書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外,部分住戶亦於八十九年七月五日自行委託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進行六戶氯離子含量檢測(僅係試體檢測,非建築物安全鑑定),並委託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進行三戶房屋混凝土抗壓強度及中性化、氯離子含量鑑定,氯離子含量之測試結果,均超過前開規範值,有各該鑑定報告書影本可稽,且為原告所不爭執,則系爭建築物確屬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應有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之適用。
㈡系爭建物全棟經結構技師公會就其整體結構安全為鑑定後,作成鑑定結果及建議
事項為:「㈠標的物經現場勘查及進行相關試驗結果顯示有:混凝土強度不足、氯離子含量過高及鋼筋腐蝕等現象。㈡標的物靠近永吉路部分,因做為店鋪使用,並設有騎樓,與樓上層住戶隔間牆位置不同,且數量較少,形成立面勁度不連續,部分樑牆於九二一地震後產生剪力裂縫。㈡經比對委任單位所提供之標的物原結構設計資料與本會依據結構體混凝土鑽心試體平均強度,重新進行結構分析設計結果顯示,有下列因素造成耐震能力之減損:⑴結構系統平面配置不佳,如樑柱平面構架不連續,整體結構平面配置未能符合耐震原則,經本會檢核結果亦顯示強震時樓層層間變位比較大。⑵標的物原結構計算書中地震力分析之樓層平均靜載重約為0.9t/m2,較本公會依原設計圖核算之樓層平均靜載重為低。⑶柱主筋配置鋼筋量有不足現象,樑因無原始設計資料,無法進行比對。⑷基礎接觸應力大於原設計所採用之土壤容許承載力,致使標的物向永吉路方向傾斜,經測量結果顯示,最大傾斜量為1/133。㈣綜上所述,標的物現況結構耐震安全堪慮,且難以採用經濟有效方法修復補強,同時處理氯離子含量過高問題,因此建議規劃拆除重建。」其為專業鑑定機構之專業判斷,是被告依該鑑定結果,為維護人民生命安全,通知所有權人停止使用,自屬於法有據。
㈢依結構技師公會鑑定報告「十一、測量成果整理:㈠經以經緯儀實施房屋牆柱角
傾斜測量成果詳附件四,並計算房屋傾斜率如下表一所示。其中P5處之傾斜率1/133為最大,Pl處之傾斜率1/173次之,P4處之傾斜率1/188再次之,標的物均向永吉路方向傾斜。...十二、鑽心試體強度及氯離子含量試驗成果整理:㈠為瞭解標的物結構體現有混凝土強度,於現場一至五樓樑構件各鑽取六個,6、
8、、及RF樓各鑽取三個鑽心試體,合計共四十五個進行抗壓強度試驗,其取樣位置及試驗結果詳附件五,並將抗壓試驗結果整理如下表二所示。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三五二條,鑽心試體之平均強度應不小於規定強度85%,且任一試體之強度不得小於規定強度75%,試體結果顯示標的物之混凝土強度均未符合規範要求,...㈡為瞭解標的物結構體現有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於前述四十五個鑽心試體進行抗壓強度試驗後,再進行氯離子含量試驗,其結果詳附件五,並將試驗結果整理如下表三所示。依其結果可知,氯離子含量偏高均不符合耐久性銅筋混凝土結構不得超過0.3kg/m3之規定。十三、筋配置探測及腐蝕檢測結果:.
..㈡經採自然電位探測法探測樓板鋼筋腐蝕及電位曲線圖結果詳附件八所示。依其結果及現場勘查照片可知,標的物鋼筋已有腐蝕之現象。十四、鑑定標的物裂損現況調查結果:九二一地震後標的物產生之裂損情況如下:㈠牆裂縫:因地震力作用,部分產生斜向剪力裂縫㈡樑裂縫:於各戶室內隔間牆開門處上方,因短樑效應產生剪力裂縫,地下室部分樑因氯離子含量高,鋼筋生鏽膨脹,形成水平縱向裂縫。㈢柱裂縫:小部分柱因地震力作用產生斜向裂縫。地下室部分樑亦因氯離子含量高,鋼筋生鏽膨脹,形成垂直縱向裂縫。㈣板裂縫:因氯離子含量高,保護層較少者,較多處鋼筋生鏽膨脹並形成網狀裂縫,甚或混凝土剝落,腐蝕鋼筋外露之現象。」結構技師公會以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北結師根㈦字第八五六八號函、同年八月二十八日北結師根㈦字第八六七○號函及同年九月二十五日北結師根㈦字第八七三六號函檢送之鑑定技師說明:「台北市○○區○○路○○○號等『力霸皇家社區』建築物經本公會鑑定結果為『標的物現況結構耐震安全勘慮』。由於該標的物混凝土強度普遍偏低、結構系統不良等致無法符合當時及現行法規之耐震要求,九二一地震因此導致相當程度之損害.鑑於強烈地震何時來襲為現行科技所無法預測,貴局裁定停止使用,本公會認屬合宜。另本標的物若欲緩拆,則應做適當暫時性結構補強,以維護公共安全。然由於本標的物混凝土強度偏低且高氯離子含量、結構系統不良,前述暫時性補強需為全面性.且不可避免須於部份室內空間增建補強結構構材,將涉及複雜之產權及權益問題。」「台北市○○區○○路○○○號等『力霸皇家社區』建築物經本公會鑑定結果為『標的物現況結構耐震安全堪慮』。由於該標的物現況混凝土強度普遍偏低、氯離子含量高、結構系統不良等致無法符合當時及現行法規之耐震要求,且最大傾斜量已達1/133,多處牆、版、樑、柱產生龜裂、剝落及鋼筋外露等破壞現象。鑑於強烈地震何時來襲為現行科技所無法預測,因此鑑定人認為仍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由於建物現況混凝土強度偏低,氯離子含量高,鋼筋銹蝕,整體抗震能力不符原結構設計及現行法規耐震要求,並於九二一地震產生結構性損害。該建物現況一旦遭遇超過原設計規範地震力襲擊,恐將受震破壞傾頹、損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及鑑定技師另提出之鑑定報告補充說明:「『既有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手冊』是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採七十六年至八十年間委託台大地震工程研究中心所作之四份研究計畫所彙整而成之成果報告,其性質僅為研究成果報告,未有內政部依法審查、公布之強制適用等拘束力,故無參照該手冊進行鑑定之必要,亦不會對鑑定結果有所影響。又本鑑定案係受『力霸皇家社區』管理委員會委託,鑑定程序先勘查建物結構裂損狀況及測量建築物傾斜度,並取樣進行必要之試驗,再以建築物實際狀況依內政部頒佈之『建築技術規則』進行結構分析,並檢討原設計斷面、配筋等再據以評估、研判。故其整體鑑定模式更為詳細、客觀、精準。」足見結構技師公會之鑑定報告業已依建築技術規則進行系爭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並非未作耐震能力評估。
㈣「既有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手冊」為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之委託研究報
告,有該手冊在卷可按,並無必須遵循之法律效力,難謂未依該手冊鑑定之結果即不足採。又「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鑑定原則第四點雖有結構分析應依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研訂「既有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手冊」辦理之規定,惟該鑑定原則係於九十年一月三十日公布,同年二月一日實施,而結構技師公會之鑑定報告係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作成,八十六年十二月二日發布之「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第七條審查原則並無結構分析應依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研訂之前開手冊規定,該鑑定報告自無定須依該手冊為耐震能力評估之可言。
㈤關於新拌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依水溶法),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公布
CNS3090中國國家標準第十九點規定,鋼筋混凝土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為0.3kg/m3。而結構技師公會鑑定報告關於檢測建物氯離子含量之方法,業經試驗機構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以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中工試字第○○五九○一號函說明,該鑑定報告中氯離子含量檢測方法係水溶法,並有檢測報告可稽,要難以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氯離子含量檢測數據與結構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有差距,而認後者之鑑定結論有誤。況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北土技字第八九三一二九五號鑑定報告書之鑑定結論為:「...因力霸皇家大廈住戶非常多,且多未參與鑑定,在整棟大廈結構為生命共同體情況下,很難論斷大廈結構安全性;若僅就鑑定標的物損害情形,研判在無大地震作用前提下,標的物在短期內應無結構及公共安全之顧慮;若長期使用則建議整棟大廈應委託專業技師再作進一步安全鑑定。」顯未就系爭建物之結構安全作全面性之檢討。
㈥系爭建物七二建一二四五號建築執照檔案雖無結構配筋圖,惟依結構技師公會鑑
定報告鑑定結果及建議事項㈢之⑶「柱主筋配置鋼筋量有不足現象,樑因無原設計資料,無法進行比對。」可知鑑定係從原結構計算書中查得有關柱配筋之設計資料進行比對。又系爭建物係因九二一地震受損而為鑑定,並非重新設計建造,不生鑑定報告樑柱編號與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不符及電腦計算機程式未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問題。況結構技師公會之電腦計算程式係經審核通過,有結構應用電子計算機程式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按。至於原告指稱「依建築結構計算書柱子代號僅至(即c1c2...c25),而鑑定報告書柱子總額竟達」乙節,業據被告陳明係因建築物於結構設計繪製結構配筋時,將配筋類似之柱子歸為同一編號,致結構平面圖上有多根柱子使用同一編號,本件鑑定分析時,須將每一柱位編為一個號碼,參以原告所提「各樓面支柱配置位置圖」之標示,難認此編號不同足以影響鑑定結果之正確性。另結構技師公會之鑑定係由力霸皇家社區守望相助委員會委託辦理,要無被告隱匿鑑定報告附件九,妨礙原告使用,而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之可言,原告主張均無可採。
四、本件並無事證可認結構技師公會之鑑定結論有何明顯錯誤之處,被告採納其專業意見,自無不合,原告聲請囑託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為鑑定,核無必要。從而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無違誤,原告徒執前詞,聲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兩造其餘陳述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侯東昇法官楊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王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