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6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6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二九號
聲請人乙○○Joh
art
Th丙○○Len
Te共同代理人 許瑛
號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朱建男法官蘇達志法官王仁貴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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