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二四號
聲請人基斯度化.里迪
Jer凱瑟琳.里迪共同代理人鄭再發複代理人 吳佩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朱建男法官蘇達志法官王仁貴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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