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簡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勞簡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簡上字第21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甲○○戊○○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丁○○原姓名:柳訴訟代理人 吳秉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滿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書記官簡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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