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5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251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原名陳亮光
己○○
號3樓乙○○戊○○
樓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56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共同意圖散布於眾,而散布文字、圖畫,指摘、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共同意圖散布於眾,而散布文字、圖畫,指摘、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己○○、戊○○均無罪。
事實
一、丙○○為址設臺北市○○區○○路二段四三七巷七弄二號臺灣媒體革命工作室負責人,乙○○為址設臺北市○○區○○路三段三一四號二樓臺灣意象傳播有限公司(下稱臺灣意象公司)負責人。丙○○為展現其政治理念,於民國九十五年底起意製作二00七年版「非常報導」,針對國內政治人物、媒體人物及其各項作為,籌劃類似批判之論述性節目,擬於製成光碟後公開發行。丙○○明知有關貶損他人名譽之事,倘僅涉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得任意指摘、傳述,竟基於散布於眾之意圖及毀損丁○○名譽之犯意,於所籌劃之節目劇本內容編撰:丁○○,小卒仔變 阿舍 ,有吃擱有查某騎…丁○○真愛哈,遇到女人就加減沙,有尪無尪攏總哈,管他生子叫別人阿爸…他和 黃義交 是表兄弟…, 黃光芹 紅杏出牆、討客兄,和丁○○胡亂搞…丁○○有一個同居十三年的女朋友,姓胡的,大家都把他們當成是一對夫妻,算是只差一張結婚證書的老夫老妻了嘛…一個有尪的鬥一個有某的,真的很敢死的喔,…這種不正經的男女關係,實在是教壞大人小孩,這真是丟臉丟到家等對話,以上開僅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之情節,暗喻丁○○、黃光芹亂搞男女關係,並僱請不知情之綽號「寶哥」之 何志能 擔任該節目之執行製作,且利用不知事件原委之演員數人,依丙○○編撰之劇本演出,於九十六年四月底、五月初拍攝完竣。丙○○並商請乙○○由臺灣意象公司發行該節目,並將節目內容壓製成二00七年非常報導試看片光碟(下稱非常報導試看片光碟)。丙○○乃於九十六年四月下旬起,基於同前之意圖及犯意,與知悉該試看片光碟內容之乙○○基於犯意聯絡,而乙○○知悉該試看片光碟內容有損丁○○名譽,仍同意丙○○以臺灣意象公司名義向蘋果日報委刊廣告(廣告內文署名為臺灣媒體革命工作室),而由丙○○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在蘋果日報Α七版刊登廣告,內容略以:「二00七年《第一輯》非常報導、製作人陳亮光、節目內容(二)…台灣社,不通漏!吐!瀉!(台語)…丁○○,小卒仔變阿舍,爽!有吃擱有查某騎…」等,謾指丁○○毫無能力、亂搞男女關係,以詆毀丁○○。並接續於同年五月四日,在蘋果日報Α十版刊登廣告,內容略以:「二00七《第一輯》非常報導免錢乎你看…二、將只推出〝試看片〞,限額五百名,來信附回郵郵資三十元,將免費贈與試看。來信請寄台北郵政50—143號信箱」之廣告,供不特定民眾來信索取。並於同年五月間起,推由乙○○指示不知節目內容之臺灣意象公司職員戊○○,將上開非常報導試看片光碟郵寄予 蔡義春 等來信索取之多數民眾。嗣經警於九十六年六月七日至臺灣意象公司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進而查悉上情。(非常報導內容涉嫌誹謗黃光芹、 唐湘龍 、 馬英九 、謝國梁、 郭長豐 、 陳昭姿 、 薛凌 等人部分,均未據告訴,涉嫌誹謗 陳勝宏 之部分則經撤回告訴,附此敘明)。
二、案經丁○○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拍攝非常報導光碟,及於蘋果日報刊登前述廣告等行為,惟辯稱:拍攝內容業經查證屬實,且告訴人丁○○具有高知名度,其私德應受較高要求,自與公共利益有關,且社會大眾有知的權利云云。被告乙○○則辯稱:伊並未參與非常報導之製作。臺灣意象公司雖負責發行非常報導光碟,惟發行之責任與製作不同云云。
二、經查:㈠證據能力部分:
⒈本院後開所引用之丙○○、戊○○、何志能警詢中之陳述,
其中戊○○、何志能之陳述,對於被告丙○○而言;戊○○、丙○○之陳述,對於被告乙○○而言,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同意於審判期日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其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得為證據。
⒉至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亦
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反面規定,應具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㈡經查:非常報導試看片光碟第十七分二十九秒至二十分二十
七秒之內容中,有:丁○○,小卒仔變阿舍,有吃擱有查某騎…丁○○真愛哈,遇到女人就加減沙,有尪無尪攏總哈,管他生子叫別人阿爸…他和黃義交是表兄弟…,黃光芹紅杏出牆、討客兄,和丁○○胡亂搞…丁○○有一個同居十三年的女朋友,姓胡的,大家都把他們當成是一對夫妻,算是只差一張結婚證書的老夫老妻了嘛…一個有尪的鬥一個有某的,真的很敢死的喔,…這種不正經的男女關係,實在是教壞大人小孩,這真是丟臉丟到家等內容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製作之勘驗筆錄在卷可稽(他字第三七四九號卷第六二、六三頁),且為被告丙○○、乙○○所不否認,復有非常報導試看片光碟一箱(四百十五片)扣案可證(偵字卷第九九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可以採認。而被告丙○○以臺灣意象公司名義(廣告內容署名為臺灣媒體革命工作室),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在蘋果日報Α七版刊登廣告,內容略以:「二00七年《第一輯》非常報導、製作人陳亮光、節目內容(二)…台灣社,不通漏!吐!瀉!(台語)…丁○○,小卒仔變阿舍,爽!有吃擱有查某騎…」,丙○○復於同年五月四日,在蘋果日報Α十版刊登廣告,內容略以:「二00七《第一輯》非常報導免錢乎你看…二、將只推出〝試看片〞,限額五百名,來信附回郵郵資三十元,將免費贈與試看。來信請寄台北郵政50—143號信箱」之廣告,供不特定民眾來信索取等情,亦為被告丙○○、乙○○所不爭執,並有各該報紙廣告及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廣告之廣告委刊單在卷可稽(偵字卷第
五六、五八、一六四頁),亦堪認定。而該光碟內容之節目劇本係由被告丙○○編製,並透過證人何志能尋找演員拍攝而成,擬由臺灣意象公司發行,並由被告乙○○指示被告戊○○黏貼標籤及寄送予來信索取之民眾等情,並經證人何志能及被告戊○○警詢、偵查中陳述在卷(何志能部分見偵字卷第二一四至二一八、二五三至二五五、三一四至三一五頁;戊○○部分見他字第三七四九號卷第二五二至二五七頁、偵字卷第二0二、二0三頁),且為被告丙○○、乙○○所是認(乙○○部分見他字第三七四九號卷第二四五至二五一頁、偵字卷第二0七頁),並有光碟寄送資料、非常報導劇本、劇本參考資料、劇組及演員等資料附卷可憑(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上情均堪認定。觀之非常報導光碟試看片上述內容及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廣告內容,係指告訴人丁○○「搞不正經的男女關係」,且使用「小卒變阿舍…有吃擱有某騎」等文字,指告訴人丁○○毫無能力且以粗鄙之文字形容丁○○,一旦廣為傳述,足使一般社會大眾對於告訴人丁○○產生公私不分及男女關係紊亂、私生活不檢之負面評價及印象,貶損告訴人丁○○之人格,且一般人亦不願自己之私領域事項遭如此指摘、傳述。被告丙○○、乙○○亦應明知散布上開內容,將毀損告訴人丁○○名譽,則被告丙○○製作上開光碟,並與被告乙○○共同刊登廣告、寄發上開光碟之行為,已該當刑法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
㈢被告丙○○雖以上開情詞置辯,惟按「以善意發表言論,而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定有明文。而該條立法意旨係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制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本條所列之情形者,不問事實之真偽,概不處罰。所謂「善意」者,乃對於「惡意」而言,係指行為人心意之初始,並無惡害於他人之故意。又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其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評論判斷或批評者而言,至於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其標準如何,則應就具體之事件,採取個案利益衡量原則作為判斷之標準。避免言論自由產生所謂「寒蟬效應」,亦制衡惡意操弄者假借行言論自由之名,行踐踏他人權利之實。及針對個案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資為審認。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大眾之利益者,皆屬之。稱「適當之評論」者,其評論不偏激而中肯,未逾越必要範圍之程度而言。至其標準仍應就社會一般客觀之通念。因此,批評評論是否適當未能僅考慮單一因素,應視評論者使用之措辭是否中肯,有無使用挑動偏激情緒之字眼及其目的等因素一併加以考量。經查,非常報導試看片光碟內容所述「有吃擱有查某騎」、「真愛哈,遇到女人就加減沙,有尪無尪攏總哈,管他生子叫別人阿爸」、「他和黃義交是表兄弟」,「胡亂搞」等內容,雖係用以評述告訴人丁○○與黃光芹間之關係,惟均使用粗鄙不雅、偏激而幾近於謾罵等帶有負面價值判斷之文辭,而上開廣告內容所載「…台灣社,不通漏!吐!瀉!(台語)…丁○○,小卒仔變阿舍,爽!有吃擱有查某騎…」等文字,亦以不雅之文字敘述告訴人丁○○毫無能力且人品不佳,由其措辭內容以觀,將告訴人丁○○描述成品行極為不堪之人,參以首開說明,已難認係以「善意」發表言論,其有妨害名譽之犯意甚明,且其評論亦已逾越必要範圍,並非適當。被告丙○○、乙○○所為,已與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之免責要件不符。
㈣被告丙○○雖辯稱:非常報導內容所述關於告訴人丁○○與
黃光芹交往時,告訴人丁○○是否仍有同居女友,黃光芹是否有婚姻關係,均對社會風氣有所影響,且告訴人丁○○有高知名度,其私德應受較高要求,自屬有關公共利益云云。惟查:非常報導試看片光碟內容所述告訴人丁○○是否有同居女友而仍與他人交往,此涉及告訴人丁○○私領域之感情生活,純屬私德,而告訴人丁○○雖參與公共事務,惟其私領域之感情生活,仍難認與社會大眾或多數人之利益有何關係。且公眾人物之隱私權亦同受憲法保障,個人私領域之行為或所謂「私德」,經媒體報導或以其他方式傳播後,雖均可能直接或間接對於社會風氣造成影響,惟如認公眾人物之私領域行為「均可能影響社會風氣」,即逕認為公眾人物私領域行為「均涉及公共利益」,則不啻剝奪公眾人物之隱私權,此實非的論。本案非常報導試看片光碟及上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廣告關於告訴人丁○○男女關係之內容,既僅涉及告訴人丁○○之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則亦與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之免責要件不符。被告丙○○聲請傳喚證人 潘雅音 、 胡明珠 ,欲證明丁○○與黃光芹交往之情形,進而證明非常報導試看片光碟內容經查證屬實云云,核無必要,附此指明。
㈤被告乙○○雖辯稱:「發行」與「製作」之責任不同,伊僅
負責發行,且對於光碟內容及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廣告內容均不知情,自不構成犯罪云云,經查:
⒈被告丙○○雖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偵查中陳稱:「(你
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登廣告時,非常報導是否已製作好了?)那時部分內容已經製作好了」、「(登廣告時有沒有先把非常報導的光碟拿給乙○○?)沒有」、「(你何時拿非常報導的光碟給乙○○?)我沒有拿給乙○○」、何時和乙○○談非常報導發行的事,確切日期我記不清楚,應該是試看片製作完成的前後。把非常報導光碟廣告E—MAIL給乙○○,是因為我的電腦作業速度很慢,所以我把廣告E—MAIL到乙○○的電腦,然後在乙○○的電腦上製作廣告。因為他的電腦工作速度比較快,且他的電腦上有製作廣告的軟體,我的電腦沒有。是把整個做好的非常報導光碟廣告交給蘋果日報刊登。蘋果日報就直接用我的版。製作廣告時乙○○不在場。使用乙○○的電腦作廣告,乙○○知情。寄完成的廣告稿給乙○○,是因為非常報導光碟要用臺灣意象公司的名義發行,蘋果日報要求要用發行的公司即臺灣意象公司登廣告,所以我才E—MAIL完成的廣告稿給乙○○等語(偵字卷第二三二、二三三、二三六頁)。亦即,被告丙○○於偵查中均陳稱:被告乙○○對於非常報導試看片光碟內容及廣告內容不知情云云。
⒉惟查,被告丙○○於警詢中陳稱:警方所查扣有關非常報導
之證物,都是我所有的,而該證物會置放於臺灣意象公司,是因為臺灣意象公司負責非常報導光碟之發行,所以我會帶資料至該處,讓他們知道我所要發行「非常報導」之廣告內容、光碟內容,並拜託他們負責寄送試看片光碟。「非常報導相關資料光碟」是我提供給乙○○,讓他知悉我所製作「非常報導」之內容等語(他字第三七四九號卷第二三0頁)。且被告乙○○於警詢中亦陳稱:警方在我所使用之電腦查扣「非常報導報紙廣告電子圖檔」…等證物均為亮光所有。因為陳亮光委託我所有之臺灣意象公司發行「非常報導」,所以他會提供非常報導報紙廣告之電子圖檔給我,讓我知道他所刊登廣告之內容,另於發行前,提供「非常報導試看片」給我,供民眾附回郵來信索取。「(陳亮光以臺灣意象傳播有限公司名義在蘋果日報刊登二00七年第一輯非常報導廣告,是否有經你同意?)有」、陳亮光於九十六年四月初與我洽談「非常報導」發行之事宜。當初他說想要製作非常報導,想找我發行,詢問我可不可以,我就答應他。「(陳亮光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在蘋果日報刊登第一則二00七年第一輯非常報導之廣告前,你是否即知道他所製作非常報導之內容?)他有告訴我所要拍攝非常報導之內容」、我不知道廣告內容之細節,但陳亮光有告訴我所要刊登之大概內容方向、「(你是否屬意戊○○替陳亮光寄送非常報導試看片予來信索取民眾?)是」、在非常報導試看片光碟尚未寄出前,我即看過該試看片內容。陳亮光約於九十六年五月初,即拿非常報導試看片讓我看過,而約於九十六年五月中旬才開始拿試看片光碟至臺灣意象公司,並由我授意戊○○將光碟寄給索取民眾。「(你們公司替陳亮光寄出非常報導試看片光碟前,你即已看過試看片之內容,而該內容中針對…丁○○之內容涉及私德,有妨害他人名譽之嫌,你為何仍替陳亮光寄送非常報導試看片光碟予來信索取民眾?)…丁○○身為公眾人物,對社會影響層面頗大,有一定社會號召力,動見觀瞻,言行更當受到民意及輿論之檢視,人民有暸解之必要,故非涉及妨害他人名譽,而係政治評論…,而丁○○部分,他身為臺灣社秘書長,臺灣社為臺灣主體意識之龍頭社團,更當潔身自好,言行合一」等語(他字第三七四九號卷第二四六至二五0頁)。被告乙○○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偵查中陳稱:「((提示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警詢筆錄第五頁)為何你當時說在九十六年五月初就看過非常報導光碟試看版?)那時因為要談代理發行的事情,所以我看了一下」、「(為何會在你的電腦裡扣到非常報導光碟的廣告?)因為丙○○有E—MAIL寄給我」、丙○○有借我的電腦,但我事情很忙,不見得每天開電腦,也不見得在我辦公室開電腦,所以在刊登廣告前我有要求丙○○寄給廣告稿到我的E—MAIL信箱,這樣我就可以在任何一臺電腦打開我的E—MAIL信箱看到」等語(偵卷第二三四、二三五、二三七頁)。被告戊○○於警詢中亦陳稱:是乙○○交代我幫陳亮光貼非常報導試看片光碟之封面,並替陳亮光將光碟寄送給索取民眾,陳亮光會將民眾索取信件交給我,然後我會將資料建檔,再將光碟寄送給索取民眾、另外陳亮光有時會拿手寫的名單給我,要我寄光碟給他們,而這些寄送費用,就由臺灣意象傳播有限公司支出。「(你替陳亮光寄送非常報導試看片光碟給陳亮光交給你之手寫民眾,而該費用由臺灣意象傳播有限公司支出,是否有獲得乙○○同意?)是乙○○同意由公司支出費用」等語(他字第三七四九號卷第二五四、二五五頁)。足見,被告乙○○確有要求被告丙○○於刊登廣告前寄廣告稿給其觀看,是其對於刊登廣告之事及廣告內容知悉甚詳。此外,被告乙○○在非常報導試看片光碟尚未寄出前,即看過該試看片內容,仍應被告丙○○之要求,指示被告戊○○寄發試看片光碟予來信索取之民眾並負擔費用。被告乙○○辯稱:對於光碟及廣告內容不知情云云,不足採信。被告丙○○上揭於偵查中利於被告乙○○之陳述,亦屬迴護之詞,無從採取。
⒊被告乙○○明知被告丙○○製作之二00七非常報導試看片
光碟內含毀損告訴人丁○○名譽之內容,亦知悉告訴人丙○○擬於蘋果日報刊登內含毀損告訴人丁○○名譽文字之廣告,仍基於為被告丙○○發行上開光碟之目的,而同意被告丙○○以臺灣意象公司之之名義向蘋果日報委刊廣告,並指示被告戊○○寄發予來函索取之民眾,其自知悉並同意為上開行為時起,與被告丙○○係有犯意聯絡,甚為顯然。而被告乙○○既與被告丙○○基於犯意聯絡,而就刊登廣告、寄發光碟等妨害名譽犯行復有行為分擔,已屬妨害名譽犯行之正犯。況本案關於毀損告訴人丁○○名譽之內容,係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業如前述,則被告乙○○看過非常報導試看片光碟內容及上述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廣告內容後,即足以判斷是否妨害告訴人丁○○之名譽,其既仍決意參與其事,其辯稱:並未製作光碟,而僅有「發行」責任云云,尚不足以卸免刑責。
㈥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丙○○、乙○○所辯皆非可採,其二人犯行可以認定。
三、核被告丙○○、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製作光碟、廣告及寄送光碟之行為,係基於同一妨害名譽犯意下之接續動作,僅侵害一法益,只論以一罪。被告丙○○、乙○○二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而互推實行,為共同正犯。被告丙○○利用不知情之何志能及演員犯罪;被告丙○○、乙○○利用不知情之戊○○犯罪,為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丙○○、乙○○犯罪後均否認犯行,態度難認良好,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等其他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丙○○所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貳、丙○○、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及己○○、戊○○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丙○○、己○○分別為台灣媒體革命工作室現任、前任負責人,乙○○、戊○○分別為臺灣意象公司負責人、行政助理,己○○並為乙○○拍攝二二八血淚史之助手,在臺灣意象公司有固定之辦公位置。緣丙○○、己○○、乙○○為展現其政治理念,於民國九十五年底,起意製作二00七年版「非常報導」,針對國內政治人物、媒體人物及其各項作為,籌劃類似批判之論述性節目,擬於製成光碟後公開發行,詎三人竟共同基於毀損庚○○、丁○○名譽之犯意聯絡,決定其所籌劃之上開節目劇本內容,包含「新潮流是寄生在民進黨內的中國瘤,新潮流是民進黨的亂源…,庚○○表面上屬於正義連線,其實她是新潮流團的成員…,庚○○因為和新潮流靠的太近,所以才會送她『中國琴』的稱號…,庚○○如不徹底跟新潮流切割清楚,『中國琴』永遠是『中國琴』…」等指控庚○○為『中國琴』等情節,以及未經查證「丁○○,小卒仔變阿舍,有吃擱有查某騎…丁○○真愛哈,遇到女人就加減沙,有尪無尪攏總哈,管他生子叫別人阿爸…他和黃義交是表兄弟…,黃光芹紅杏出牆、討客兄,和丁○○胡亂搞…丁○○有一個同居十三年的女朋友,姓胡的,大家都把他們當成是一對夫妻,算是只差一張結婚證書的老夫老妻了嘛…一個有尪的鬥一個有某的,真的很敢死的喔,…黃光芹現在在八大電視台主持一個臺灣新主張的節目,挺 蘇禿 的立場非常明顯,說不定黃光芹會利用在床上的機會,在丁○○的耳邊說東說西,叫臺灣社出錢,說不定也是行政院暗中出錢,讓她可以在節目中,把那些對蘇禿不禮貌的人,罵的慘兮兮。…這種不正經的男女關係,實在是教壞大人小孩,這真是丟臉丟到家」等純屬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之情節,暗喻丁○○、黃光芹亂搞男女關係。且知上開節目一旦廣為傳述,將會使庚○○、丁○○之道德形象、人格評價產生負面影響,而毀損庚○○、丁○○之名譽,竟仍僱請不知情之友人即在電視界擔任後製工作多年綽號「寶哥」之何志能,擔任該節目之執行製作,且利用不知事由原委之演員,依該三人決定之上開劇本內容排演,嗣拍攝竣事後,丙○○、己○○、乙○○即將上開含有毀損庚○○、丁○○名譽之節目內容壓製成二00七年「非常報導」光碟,並意圖散布於眾,同時基於毀損庚○○、丁○○、甲○○名譽之犯意聯絡,以台灣媒體革命工作室名義,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在蘋果日報A七版刊登廣告,預告其製作之二00七年《第一輯》非常報導即將出版,節目內容㈠包含「▲中國琴的一隻腳毛,為啥麼超過六萬的民意? 沈富雄 按呢講咁有道理?這明明是對人民的歧視。中國琴的腳毛,咁有影這呢珍貴無比?這就要從『嘿嘿嘿』來講起…」等,而公然詆毀庚○○為中國琴,對臺灣的忠誠度不足。又於同年四月二十六日,在蘋果日報A七版刊登廣告,預告二00七年《第一輯》非常報導節目內容㈡包含「▲斷背山垮了!總統夢沒了!馬英九是座斷背山,邁向二00八真困難,桃園坊間早流傳,總統夢碎還要關,畢竟你是貪污犯,所以甲○○也有打算,你選總統他愛管不管,人不自私不自然,斷背山啊!斷背山!大勢已去人孤單,莫怪親離又眾叛」、「▲台灣社,不通漏!吐!瀉!(台語)…丁○○,小卒仔變阿舍,爽!有吃擱有查某騎…。」等,而不實指摘甲○○已認為馬英九選不上二00八年總統,所以背棄馬英九,丁○○從事社會運動,由小卒搖身一變成為空有身分地位而毫無專業判斷能力的阿舍,且以粗鄙的文字,詆毀丁○○與其配偶黃光芹之正常夫妻關係。再於同年五月四日,在蘋果日報A十版刊登「將只推出〝試看片〞,限額五百名,來信附回郵郵資三十元,將免費贈與試看。來信請寄台北郵政50—一四三號信箱」之廣告,供不特定民眾來信索取。而戊○○明知上開二00七年《第一輯》非常報導試看片光碟節目內容含有毀損庚○○、丁○○名譽之情節,仍與丙○○、己○○、乙○○共同基於散布於眾之犯意聯絡,聽從丙○○、己○○、乙○○之指示,將上開非常報導試看片光碟郵寄予蔡義春等來信索取之不特定多數民眾。嗣警方於九十六年六月七日至臺灣意象公司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及「臺灣媒體革命工作室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張,查悉上情。因認被告四人就上開行為,共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誹謗罪嫌(其中關於被告丙○○、乙○○以「丁○○,小卒仔變阿舍,有吃擱有查某騎…丁○○真愛哈,遇到女人就加減沙,有尪無尪攏總哈,管他生子叫別人阿爸…他和黃義交是表兄弟…,黃光芹紅杏出牆、討客兄,和丁○○胡亂搞…丁○○有一個同居十三年的女朋友,姓胡的,大家都把他們當成是一對夫妻,算是只差一張結婚證書的老夫老妻了嘛…一個有尪的鬥一個有某的,真的很敢死的喔,…這種不正經的男女關係,實在是教壞大人小孩,這真是丟臉丟到家」、「▲台灣社,不通漏!吐!瀉!(台語)…丁○○,小卒仔變阿舍,爽!有吃擱有查某騎…。」等內容誹謗告訴人丁○○之部分,業經論罪科刑如前)。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分別有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四人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四人之供述、告訴人庚○○、丁○○、甲○○之指訴、證人何志能之供述、蘋果日報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A七版、四月二十六日A七版、五月二日A六版、五月四日A十版廣告影本、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九十六年五月四日0九六蘋文字第00二五號函暨廣告委刊單、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臺灣媒體革命工作室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二00七年非常報導試看片光碟勘驗筆錄等,為其依據。訊據被告四人均否認犯行,丙○○辯稱:告訴人丁○○有高知名度,應受高道德標準之要求,且人民有知的權利;庚○○部分係依媒體報導作評論,有經查證,且有詳細資料,中國琴的事件不是我們引起;而關於甲○○的部分沒有妨害其名譽之情節。被告乙○○則辯稱:對於非常報導光碟之製作並未參與,亦不知刊登廣告之內容,僅有與丙○○商談臺灣意象公司爭取發行云云。被告己○○辯稱:臺灣媒體革命工作室已交給丙○○,伊只是在臺灣意象公司協助二二八血淚史之拍攝工作,並未參與非常報導之製作。被告戊○○則辯稱:只是單純到臺灣意象公司上班,其餘都不知情等語。
四、被告丙○○、乙○○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㈠經查:
⒈非常報導試看片光碟內容含有:「新潮流是寄生在民進黨內
的中國瘤,新潮流是民進黨的亂源…,庚○○表面上屬於正義連線,其實她是新潮流團的成員…,庚○○因為和新潮流靠的太近,所以才會送她『中國琴』的稱號…,庚○○如不徹底跟新潮流切割清楚,『中國琴』永遠是『中國琴』…」、「…黃光芹現在在八大電視台主持一個臺灣新主張的節目,挺蘇禿的立場非常明顯,說不定黃光芹會利用在床上的機會,在丁○○的耳邊說東說西,叫臺灣社出錢,說不定也是行政院暗中出錢,讓她可以在節目中,把那些對蘇禿不禮貌的人,罵的慘兮兮」等情節,及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丙○○以臺灣媒體革命工作室名義,在蘋果日報A七版刊登廣告,預告其製作之二00七年《第一輯》非常報導即將出版,節目內容㈠包含「▲中國琴的一隻腳毛,為啥麼超過六萬的民意?沈富雄按呢講咁有道理?這明明是對人民的歧視。中國琴的腳毛,咁有影這呢珍貴無比?這就要從『嘿嘿嘿』來講起…」等語等情,有前開勘驗筆錄在卷可稽(他字第三七四九號卷第六二、六三頁),且有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蘋果日報A七版刊登之廣告影本附卷可證(偵字卷第五五頁),堪予認定。
⒉而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丙○○在蘋果日報A七版刊登廣
告,預告二00七年《第一輯》非常報導節目內容㈡包含「▲斷背山垮了!總統夢沒了!馬英九是座斷背山,邁向二00八真困難,桃園坊間早流傳,總統夢碎還要關,畢竟你是貪污犯,所以甲○○也有打算,你選總統他愛管不管,人不自私不自然,斷背山啊!斷背山!大勢已去人孤單,莫怪親離又眾叛」等語之事實,復有該日報紙廣告影本在卷可憑(偵字卷第五六頁),亦堪採認。
⒊且非常報導光碟試看片係被告丙○○製作,上開廣告係被告
丙○○製作及委刊等情,為被告丙○○所不爭執,而被告乙○○對於非常報導光碟試看片內容及被告丙○○所委刊之報紙廣告內容有所知悉,而仍同意丙○○以臺灣意象公司名義委刊廣告,並指示戊○○寄發非常報導試看片光碟等情,復經認定如前,綜上,公訴人指被告丙○○、乙○○涉犯上開罪嫌,固非全然無憑。
㈡惟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針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名譽者之誹謗罪規定,係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以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之規定,則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又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此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百零九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可參。是以,行為人所為言論,是否有前述免責事由存在,應依下述各點衡量之:
⒈行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所憑之
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應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倘行為人主觀上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即不成立誹謗罪。惟若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僅憑一己之見逕予杜撰、揣測、誇大,甚或以情緒化之謾罵字眼,在公共場合為不實之陳述,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即非不得以誹謗罪相繩。此與美國於憲法上所發展出的「實質惡意原則(或稱真正惡意原則,actualmalice)」,大致相當。而所謂「真正惡意原則」係指發表言論者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因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則此種不實內容之言論即須受法律制裁。準此,是否成立誹謗罪,首須探究者即為行為人主觀上究有無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誹謗故意。
⒉「言論」在學理上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者
。「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而自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等文義觀之,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唯有「事實」。據此可徵,我國刑法第三百十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應屬同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所定之免責事項,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是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不能以誹謗罪相繩,蓋維護言論自由俾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
㈢經查,非常報導試看片光碟內容關於「…黃光芹現在在八大
電視台主持一個臺灣新主張的節目,挺蘇禿的立場非常明顯,說不定黃光芹會利用在床上的機會,在丁○○的耳邊說東說西,叫臺灣社出錢,說不定也是行政院暗中出錢,讓她可以在節目中,把那些對蘇禿不禮貌的人,罵的慘兮兮」之敘述,以黃光芹可能利用在床上之機會(即以不當方式)要告訴人丁○○令臺灣社出錢,此等論述係與黃光芹之名譽有關。雖該段內容亦暗指告訴人丁○○可能因此以臺灣社之資金贊助,惟就告訴人丁○○方面,此係有關臺灣社資金運用之質疑,仍屬可受公評之事。而該段內容中,質疑告訴人丁○○擔任臺灣社秘書長,而黃光芹當時於媒體主持節目,其二人交往,是否可能對於臺灣社資金運用產生公私不分之情形,核其用語雖尖酸而足令告訴人丁○○感覺不悅,惟仍難認其評論係屬不當,符合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之免責規定,尚難以刑法誹謗罪相繩。
㈣次查,非常報導試看片光碟內容,及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上開蘋果日報廣告內容中,有關告訴人庚○○之部分,係關於編撰該等內容之人,對於告訴人庚○○於民主進步黨內所屬派系及派系傾向所發表之主觀意見或評論,此觀之非常報導試看片光碟內容有:甲女:「…,結果副總統告贏,當時庚○○是總統府顧問兼英文翻譯,受到這件事牽連(按即呂秀蓮副總統告新新聞週刊之所謂「嘿嘿嘿」事件),知名度是有了,不過也是因為這件事情離開總統府,算是有好有壞啦」。乙男:「後來就有人建議庚○○出來選立委,當時民進黨內新潮流派得到這個消息,唉唷,就像撿到寶一樣,就趕緊用轎子抬她來當看板,新潮流全力支持庚○○參選民進黨不分區的立委,因為新潮流的關係,還有總統的特別關心,所以順利當選。甲女:「…啊庚○○第二次不是又當選臺北市北區立委?」。乙男:「新潮流為了派系利益,當然要拼命保護這塊看板,也才能影響到庚○○」。甲女:「俗話說吃人一口,就要還人一斗,難怪新潮流所提出很多法案,庚○○都要全力配合」,乙男:「是啊,庚○○她表面上是屬於正義連線的,其實她是新潮流團的成員,新潮流的網站未關閉之前,…庚○○的相片和資料,就都出現在網站上,從這點就可以看出庚○○是新潮流的一份子」。…甲女:「唉,實在很可惜,庚○○他老爸是長老教會的牧師,有堅定的臺灣意識,她出身很好的耶,怎麼會和新潮流搞在一起」。…甲女:「…一些綠色的支持者,都說新潮流是寄生在民進黨內的中國瘤」。乙男:「對,人家說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庚○○就是和新潮流走得太近,所以就送他三個字『中國琴』。她的外號就是這樣來的」。…乙男:「…所以說庚○○若不與新潮流徹底切割清楚,中國琴永遠都是中國琴,絕對不會變成臺灣琴」…等語,此有上揭勘驗筆錄可稽(他字第三七四九號卷六五至六八頁)。觀之上述內容,主要係在表達告訴人庚○○雖屬民主進步黨之正義連線,卻與該黨新潮流派系太過接近,倘告訴人庚○○不與新潮流派系「切割清楚」,其政治傾向可能親中,且「臺灣意識」可能不夠堅定等個人主觀意見及評論,並表達對於民主進步黨內新潮流派系之負面觀感及對於該派系是否傾中之疑慮。衡其評論內容,關於告訴人庚○○於民主進步黨內之派系歸屬及傾向,及對於該黨新潮流派系是否親中,甚或告訴人庚○○個人是否有接近新潮流派系而有親中傾向之虞(並隱含當時民主進步黨內各派系對於中國政策之歧異),均屬對於政治人物或政黨派系之政治傾向所為之意見表達及評論,難認與公共利益無關,且告訴人庚○○既從政多年,且長期參與公共事務,則其政治立場亦屬可受公評之事。此外,非常報導試看片光碟上述關於告訴人庚○○曾任職總統府、曾擔任過二屆立法委員等內容,亦非出於憑空虛構(告訴人庚○○曾擔任立法院第五屆、第六屆立法委員),則其論述尚難認係出於毀損告訴人庚○○之犯意為之,且係針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評論。縱使「中國琴」一詞甚為刻薄,與告訴人庚○○內心主觀想法及政治主張未必相符,且足以令告訴人庚○○感到不悅,甚或引起「對於臺灣忠誠度不足」之聯想而影響告訴人庚○○名譽,惟其欲表述之內涵係「告訴人庚○○是否有傾中疑慮」,屬評論者主觀價值判斷,而「評論」既屬個人主觀意見或批判,即與「事實」有別,因此,評論是否適當,即非以「評論內容是否符合事實」為判斷標準。且關於某政治人物是否「親中」或「臺灣意識是否堅定」之主觀意見,均屬個人意見表達自由之言論自由範疇,是上開關於告訴人庚○○是否親中之評論,縱使告訴人庚○○認為不實,亦難因此認其評論不適當,告訴人庚○○於一定範圍內仍應加以容忍。
㈤且被告丙○○辯稱:告訴人庚○○被指為「中國琴」之事件
,很早就發生了,我只是在探討為何庚○○被稱為中國琴等語。經查:告訴人庚○○提出之二00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民視「頭家來開講」節目之逐字稿,其內容載有:主持人童仲彥—我相信觀眾朋友也有注意剛才VCR的畫面中,有一些標語看不太懂,包括說,為什麼叫做「中國琴…」?這代表什麼意思?…等語(他字第四六五一號卷第十頁)。告訴人庚○○於偵查中指稱:「今年二月二十七日,當天早上有不知名人士,到民進黨中央黨部,舉牌『庚○○等於中國琴』,乙○○當天晚上就該事件有上民視頭家來開講節目,在節目中,主持人問他為何有此一事件…」等語(同卷第二頁)。可知告訴人庚○○遭稱為「中國琴」之事,早於九十六年二月間即已存在,而系爭二00七年非常報導試看片光碟上開關於告訴人庚○○部分之內容,亦確有論述為何認定庚○○與新潮流派系接近,及告訴人庚○○因與新潮流派系接近故被稱為「中國琴」之邏輯論理,是被告丙○○辯稱:告訴人庚○○被稱為中國琴之事件早就發生,系爭非常報導係在討論原因等語,亦非虛構。
㈥綜上,系爭非常報導試看片光碟及廣告內容中,上述有關告
訴人庚○○之部分,其論述尚難認係出於毀損告訴人庚○○之犯意為之,且係針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評論,其評論亦難認係屬不當。縱使「中國琴」一詞甚為刻薄,仍屬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難以刑法誹謗罪相繩。
㈦關於告訴人甲○○之部分,雖被告丙○○於九十六年四月二
十六日在蘋果日報刊登之廣告,預告二00七年《第一輯》非常報導節目內容㈡包含「▲斷背山垮了!總統夢沒了!馬英九是座斷背山,邁向二00八真困難,桃園坊間早流傳,總統夢碎還要關,畢竟你是貪污犯,所以甲○○也有打算,你選總統他愛管不管,人不自私不自然,斷背山啊!斷背山!大勢已去人孤單,莫怪親離又眾叛」等語。且告訴人甲○○雖主張:其是公眾人物,馬英九先生亦是公眾人物,該報導中指控其認為馬英九先生選不上二00八年總統,所以就愛管不管,甚至背叛馬英九先生,這完全沒有事實根據。且該報導顯然有挑撥其與馬英九先生之情誼,這完全子虛烏有;這則報導顯然有損其公眾人物之形象等語(他字第三七四九號卷第三頁),惟查,馬英九於九十六年二月間,因於臺北市長任內關於「特別費」之案件,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此業經新聞媒體於該段期間廣為報導,為公眾週知之事。此則廣告內容加以引申,認為馬英九因遭起訴而眾叛親離,無望當選總統,告訴人甲○○因此「也有打算」或「自私」,對於馬英九選總統之事愛管不管等語,衡其內容,係欲表達:「甲○○對於馬英九選總統之事已不關心」一事,此固可能與告訴人甲○○內心主觀想法相左,或挑撥告訴人甲○○與馬英九間之情誼,告訴人甲○○主觀上認為有損名譽,固可理解。惟客觀而論,「是否支持某候選人參選總統」及「是否為自身考量而不支持某候選人」等事,係屬個人選擇問題,縱使該則廣告內容有挑撥告訴人甲○○與馬英九之情誼之嫌,或使人認為告訴人甲○○「背叛」馬英九,或與告訴人甲○○主觀上之想法相左,惟告訴人甲○○與馬英九之友誼如何,是否友誼生變,實與告訴人甲○○之人格評價無涉。檢察官認為該等廣告內容有損告訴人甲○○之名譽,容有誤解。
㈧綜上所述,起訴書所指非常報導試看片光碟內容有關「…黃
光芹現在在八大電視台主持一個臺灣新主張的節目,挺蘇禿的立場非常明顯,說不定黃光芹會利用在床上的機會,在丁○○的耳邊說東說西,叫臺灣社出錢,說不定也是行政院暗中出錢,讓她可以在節目中,把那些對蘇禿不禮貌的人,罵的慘兮兮」等情節,符合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之免責規定。而起訴書所指非常報導試看片光碟內容及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蘋果日報A七版上開廣告中關於告訴人庚○○之部分,雖用語刻薄,使告訴人庚○○感覺受辱,惟依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仍屬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而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蘋果日報A七版上述廣告關於告訴人甲○○之部分,衡其內容,難認有損告訴人甲○○之名譽,從而,被告丙○○、乙○○就此部分所為,尚難認為構成誹謗罪。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卷存事證足認被告丙○○、乙○○涉犯檢察官所指此部分犯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經論罪科刑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被告己○○無罪部分:㈠經查:被告己○○原為臺灣媒體革命工作室之負責人,於臺
灣意象公司有固定之辦公座位,且經警於臺灣意象公司搜索,在被告己○○使用之辦公桌查獲附表所示之物及臺灣媒體革命工作室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資料等情,為被告己○○所不否認(他字第三七四九號卷第二五八頁筆錄、偵字卷第二0三頁偵查筆錄、偵字卷第九九頁扣押物品目錄表),且證人何志能亦證稱:曾於臺灣意象公司拍攝過一天等語。公訴人認被告己○○涉犯上開罪嫌,固非全然無憑。
㈡惟查,被告己○○與丙○○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簽署讓渡
書,將臺灣媒體革命工作室之經營權讓與被告丙○○,並於同月向臺北市政府商業管理處申辦負責人變更及所在地變更登記,此有臺灣媒體革命工作室於臺北市商業管理處之商業登記案卷可稽(外放)。參以被告己○○於偵查中陳稱:二00三年時,我是臺灣媒體革命工作室的負責人,後來我工作室有暫停,後來乙○○有來找我想沿襲該工作室的一些理念,…我在二00三年製作的非常報導光碟,有指出臺灣的一些亂象…。因為我現在已經不做了,丙○○請我把工作室交給他繼續來發揚以前我們該工作室的精神。把工作室讓給陳亮光,沒有收費,我甚至幫助他辦理登記。這是他一人的工作室等語(偵字卷第二0四頁),及被告丙○○警詢陳稱:臺灣媒體革命工作室負責人由己○○變更為我,是委託一位會計師「劉小姐」辦理變更登記。該變更處所係己○○去找的等語(他字第三七四九號卷第二二九、二三0頁);被告丙○○偵查中陳稱:「(你現在是臺灣媒體革命工作室的負責人?)是」、「(什麼時候從己○○改成你的?)九十六年年初」」、「(提示臺灣媒體革命工作室營利事業登記證)為何變更日期是九十六年五月一日非九十六年初?)這是核准日期,我在九十六年初就已經跟他談好變更負責人」等語(偵字卷第二三0),互核以觀,可知被告己○○製作二00三年非常報導光碟後,已無意再製作非常報導,僅因與被告 陳靖 理念相近,始將臺灣媒體革命工作室經營權讓與被告丙○○。由是以觀,被告己○○雖至九十六年四月間仍登記為臺灣媒體革命工作室負責人,且於辦理變更登記時,幫忙被告丙○○尋找登記地址,仍不能據以認定被告己○○對於本案非常報導之製作,與被告丙○○間有何犯意聯絡。㈢經警於臺灣意象公司搜索,於被告己○○使用之辦公桌扣得
附表所示之物及臺灣媒體革命工作室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資料,惟被告己○○就此辯稱:因非常報導係丙○○委託臺灣意象公司乙○○發行,所以丙○○會使用我的辦公桌及電腦等語(他字第三七四九號卷第二五八頁、偵字卷第二0三頁)。而丙○○於警詢中陳稱:只是把臺灣媒體革命工作室登記在八德路二段地址,但未在該處工作(他字第三七四九號卷第二三0頁);參以丙○○偵查中陳稱:「(平時為何會到臺灣意象公司拜訪?)我是去找他們聊天,有時候用他們公司的電腦,因為我自己沒有固定的辦公處所」、「(檢察官搜索承德路三段臺灣意象公司,當天查扣非常報導的試拍片、劇本及相關資料,為何這些東西會在臺灣意象公司?)因為我的工作室沒有固定的工作地點,所以我就會把一些資料放到臺灣意象公司的辦公室」(偵字卷第二0五、二0六頁)、「(在己○○辦公桌,查到劇本及演員名冊等資料是誰的?)是我留在己○○的桌上」等語(偵字卷第二三一頁),核與被告己○○所辯情節大致相符,是尚不能因於臺灣意象公司由己○○使用之辦公桌上查扣系爭非常報導之相關證物,即遽認被告己○○對於本案非常報導之製作或散布有所參與。
㈣被告己○○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警詢筆錄記載:「因為非
常報導係陳亮光委託臺灣意象傳播有限公司負責人乙○○發行,所以陳亮光會使用我的辦公桌及電腦、傳真機、影印機…等一般辦公設備,且陳亮光會請我或戊○○幫忙影印文件,包括他個人私人文件及非常報導的資料」(偵字卷第三二頁)。經本院勘驗被告己○○當日警詢錄音之結果,該段問答情形係:「問:為什麼陳亮光會把這些東西放在你那裡?答:因會他會來辦公室啊,因為他會來。(為什麼他要去那邊?)因為他有委託乙○○發行。問:試看片?答:是不是只有試看片部分我不知道,反正就是這個東西的發行是陳亮光委託乙○○的臺灣意象發行的。問:所以他會在那邊?答:他去跟他談事情那這就不清楚了。不過有時候我可能不在,有時候他們談事情或怎麼樣…。問:他會用你的辦公桌就對啦?答:當然啊。如果我在,他還會請我跟蔡小姐幫他作一點列印傳真的事情。(在你的辦公桌?)對。使用電腦、使用傳真機、使用列表機及相關的,很正常啊,就是指一般的辦公設備啦。泛指一般辦公設備,他借個筆,弄個東西,這些都是,借張紙啊。(你說他請你幹嘛?他請你幫他幹什麼?)就印東西啊。使用那個印東西啊。影印啊。對。影印。文件,我也不知道影印什麼,可能是指你講的那些東西吧。問:他叫你印你沒有看啊?答:忘記了,太多了(主要的是不是都是大概這些相關東西?)沒有啊,也有一些他個人自己私人的文件啊」等語,此有本院九十八年三月五日勘驗筆錄附於本院卷可憑(勘驗筆錄第三、四頁)。則被告己○○於警詢中坦承有幫被告丙○○影印文件,而其文件內容,被告己○○則稱:「我也不知道影印什麼,『可能是指你講的那些東西吧』」、「(主要的是不是都是大概這些相關東西?)沒有啊,『也有』一些他個人自己私人的文件啊」等語,可見被告己○○雖未明確坦承幫丙○○影印非常報導之相關資料,惟亦未明確否認所影印之資料「可能」與非常報導有關。惟查,被告己○○幫被告丙○○影印之資料,縱使可能包括非常報導之相關資料,惟既無證據證明被告己○○係長期且有系統地幫被告丙○○蒐集、整理非常報導相關資料,仍難僅因被告己○○出於幫忙之意思,偶爾幫被告丙○○影印資料,而其資料內容可能與非常報導有關,即逕認被告己○○此舉係屬共同或幫助被告丙○○製作非常報導。
㈤末查,系爭二00七年非常報導試看片光碟係由被告丙○○
製作,被告乙○○擬負責發行,而被告丙○○、乙○○並未陳稱被告己○○參與其事,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卷存積極事證足認被告己○○涉有公訴人所指罪嫌,不能證明被告己○○犯罪,應諭知其無罪之判決。
六、被告戊○○無罪部分:㈠經查:被告丙○○於警詢中陳稱:非常報導第一輯試看片我
委託乙○○幫我寄送等語(他字第三七四九號卷第二三一頁反面)。被告丙○○偵查中陳稱:因為戊○○是乙○○的助理,所以他有空的時候,就幫我寄送光碟等語(偵字卷第二0六頁)。被告乙○○於警詢中則陳稱:丙○○九十六年五月中旬開始拿試看片光碟到臺灣意象公司,並由我授意戊○○將光碟寄給索取民眾等語(他字第三七四九號卷第二四九頁);乙○○偵查中陳稱:「(據戊○○指述,是你授意他幫陳亮光寄送該光碟片有何意見?)我說幫忙當然OK」等語(偵字卷第二0八頁)。被告戊○○於警詢中亦陳稱:是乙○○交代我幫陳亮光貼非常報導試看片光碟之封面,並替陳亮光將光碟寄送給索取民眾,陳亮光會將索取信件交給我,然後我會將資料建檔,再將光碟寄送給索取民眾。另外陳亮光有時會拿手寫的名單給我,要我寄光碟給他們…等語(他字第三七四九號卷第二五四頁)。可知被告戊○○因任職臺灣意象公司,而受被告乙○○之指示,代為黏貼非常報導試看片光碟封面並寄發予索取民眾。再參以被告戊○○於警詢中陳稱:我沒有看過非常報導試看片光碟之內容,但我有在蘋果日報上看過陳亮光所刊登之二00七年第一輯非常報導廣告內容(他字第三七四九號卷第二五六頁)、「(當時在九十六年四月時,蘋果日報及新聞媒體曾報導非常光碟涉及誹謗他人名譽之事,為何你仍寄送該光碟?)我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而且我領有薪水」等語(偵字卷第二0二頁)。綜上,公訴人指被告戊○○涉犯上開罪嫌,固非全然無憑。
㈡惟查,依卷附資料,系爭非常報導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同月二十六日在蘋果日報A七版、同年五月二日在蘋果日報A六版、五月四日在蘋果日報A十版分別刊登廣告(偵字卷第五五至五八頁),觀之各該廣告內容,就上開經論罪科刑之誹謗告訴人丁○○部分,僅見載於上述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之廣告內容(該廣告內容記載:「丁○○,小卒仔變阿舍。爽!有吃擱有查某騎」)。至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廣告內容雖提及關於告訴人庚○○之部分,惟該部分尚不構成誹謗罪,業如前述;則被告戊○○所稱:曾看見廣告內容等情,縱使屬實,其所看過之廣告內容是否係指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上開有損告訴人丁○○名譽廣告之詳細內容,仍非無疑。而並無卷存事證足認被告戊○○曾觀看非常報導試看片光碟,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戊○○對於非常報導試看片光碟內容清楚知悉,是尚難僅因被告戊○○任職於臺灣意象公司,因職務關係受指示寄送光碟,而遽認被告戊○○有妨害名譽之犯意,或與被告乙○○、丙○○有犯意聯絡。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卷存證據足認被告戊○○有公訴人所指犯行,不能證明被告戊○○犯罪,應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沛琦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一│非常報導試看片光碟│一箱(四百十五││││片)│├──┼───────────────┼───────┤│二│非常報導光碟寄送資料│一袋│├──┼───────────────┼───────┤│三│非常報導劇本│一疊│├──┼───────────────┼───────┤│四│非常報導劇本參考資料│一疊│├──┼───────────────┼───────┤│五│非常報導劇組及演員資料、演員角│一疊│││色、費用等資料││├──┼───────────────┼───────┤│六│乙○○電腦內非常報導相關資料光│一片│││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