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8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8435號債權人甲○○
期C1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西元2004年1月5日當時人民幣之賣出匯率折付新臺幣之標準,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