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黃世良 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楊仁宗 訴訟代理人 呂富田 律師被告即反訴被告 楊陳秀蓮
楊隆治 楊仁存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邱柏誠 律師反訴被告 黃翠梧 訴訟代理人 謝志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就件土地分割方法之審酌仍有有再予調查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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