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7號聲請人 詹月廷 訴訟代理人 戴欽賢 相對人 趙文青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 律師
韓瑋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3編第1章之規定;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所為原裁定係於民國108年6月10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住所地所在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分局思源街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抗告人遲至108年7月12日始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