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小調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575號

抗告人 陳真真 寄雲林縣斗六市郵政信箱43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定國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111年度六小調字第575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111年10月13日書狀固記載陳報狀,然觀諸理由應係對本件裁定不服)。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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