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救字第70號
抗告人 陳仕儒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郭玲玉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依法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羅崔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救字第70號
抗告人 陳仕儒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郭玲玉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依法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