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救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救字第70號

抗告人 陳仕儒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郭玲玉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依法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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